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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回顾:2018私募基金监管政策

  • 代记账1     2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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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过去的2018年里,中国的金融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1月份开始便有大量的监管政策集中落地,旨在挤压中国金融市场“泡沫”,降低金融风险。作为金融行业里不可或缺的一员,私募投资基金在证监会,中基协等机构的管理下也逐渐走向严监管。

2018年里中基协陆续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自律新政、《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多部自律规则,同时还对AMBERS系统进行了多次更新和修改。

纵观2018年私募大事件,整个私募行业也在风雨缥缈中有了长足的前进。那么就让我们逐月来看看2018年到底有哪些大事件发生。

一月

01

2018.1.12

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文件再次强调了私募基金备案的注意事项,同时对于借贷类活动的私募基金进行了明文禁止。其文件明确规定“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结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此次规定将: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保理等业务相关的资产或这些资产的收(受)益权列入了底层资产的禁止行列。

同时《备案须知》中,协会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应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等等。这也使得通过更换实际控制人等途径,来控股一家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路被封死。

02

2018.1.16

网传AMBERS系统暂不办理其他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

1月16日,在AMBERS系统中,【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项下出现提示:“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投资本源,按照相关监管精神,暂不办理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除QDLP等试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03

2018.1.23

中基协提示基金管理人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中基协在系统中转发《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的通知,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登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平台网页版完成注册,并完成第一次报送。当年无应申报账户的,也应办理零申报;

(2)今后,每年5月31日前都应完成当年申报;

(3)每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总局报告前一年度本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相应整改措施、结果等。

点击查看解读:私募基金管理人:还请记得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04

2018.1.24

中基协提出私募基金可运用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

在北京类REITs研讨会上,洪磊会长提出私募基金在投资端,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工具投资到被投资企业中,形成权益资本。

另外对于类REITs业务中利用私募基金构建“股+债”结构,实现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底层标的物业的控制的方法进行了肯定。

点击查看解读:

新动态!私募基金可以投资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

二月

01

2018.2.1-28

全国各地选出私募基金现场抽查名单

2018年2月各地证监会逐步公布其管辖区范围内的私募基金抽查名单,为3月份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做准备。

重点检查对象范围:

(1)涉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

(2)管理非标债权的私募机构

(3)其他存在问题风险线索的私募机构

点击查看解读:

2018全国私募专项检查日程已定!重点检查三类私募机构

三月

01

2018.3.1

福建国税解答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

解答提到:

(1)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

(2)36号文中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私募基金、基金专户

(3)“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4)判断是否保本应基于法律形式上来审查;

(5)信托收益权的转让属于转让其他金融商品,需缴纳增值税;

(6)对不能区分交易对象为金融机构的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不得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点击查看解读:刚刚!福建国税口径出炉:“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私募!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不属于56号文定义的资管产品!

02

2018.3.13

新三板企业——文灿股份携10家“三类股东”成功过会

2018年1月12日,证监会对于“三类股东”的核查给出了四个要点的表态:

(1)基于法律法规,保证公司稳定,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的基本要求,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能是“三类股东”;

(2)“三类股东”要求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中;

(3)“三类股东”要求穿透式披露,并审查其中是否涉及利益输送问题;

(4)“三类股东”需要对存续期做出合理安排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

继证监会表态后,同年3月13日文灿股份携带10家“三类股东”成功过会,成为了新三板IPO史上唯一一家带着“三类股东”过会的企业。

点击查看解读:重大突破!新三板企业文灿股份携10家“三类股东”成功过会!

03

2018.3.22

一家机构被暂停ABS备案3个月,两人被禁入3年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4个ABS产品存在违规情况,被暂停ABS备案3个月;

违规事由:

(1)部分底层资产未及时解除权利质押登记,同时管理人未按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2)未提供公司的审查意见,尽调主要依赖律所,前五大融入方诚信报告工作底稿缺失;

(3)信息披露有误,评级报告与说明书、尽调底稿内容不一致,同时管理人报告对专项计划和资产服务机构的名称表述有出入;

(4)内控制度缺失。

深圳同盈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严重违规且机构被立案侦查,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被列入黑名单3年。

违规事由:

(1)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公司存在大量未备案产品,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严重不符;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点击查看解读:刚刚!中基协公开两张罚单:一机构被暂停ABS备案3个月;二人被禁入3年!

04

2018.3.2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投顾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线

2018.3.23中基协在AMBERS系统上线私募证券管理人提供投顾服务线上材料提交功能。同时系统对于从事投顾服务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限制,必须要求同时满足:

(1)在中基协登记满一年且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会员

(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近3年无不良记录。

点击查看解读:中基协:私募证券管理人担任投顾应满足两大条件,6月30日前完成信息补录

05

2018.3.27

中基协新规严格入会标准,重击异常经营

2018.3.27中基协发布自律新政严格入会标准。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暂停受理其多项申请;对于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一律取消从业资格,进入黑名单。

06

2018.3.30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落地

2018.3.30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及起草说明,对包括私募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的估值做了统一的参考标准。

其规定了三种估值方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市场法主要包括:(1)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2)市场乘数法;(3)行业指标法

收益法主要包括:(1)现金流折现法

成本法主要包括:(1)净资产法

这也是顺应资管新规净值化管理的要求出台的相关规定。

点击查看解读:

重磅!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估值指引,明确三大估值方法

四月

01

2018.4.3

终结互金,互联网金融整治办29号文发布

2018.4.3整治办函[2018]29号文发布,重拳出击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

文件规定,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已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存量的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而同时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

中基协暂停备案投资范围涵盖场外期权的期货资管产品

据传中基协在4月初暂停了投资场外期权的期货资管产品的备案,目的是为了严防个人通过私募产品绕到参与场外期权市场。

点击查看解读:终结互联网资管:整治办函29号文全面解读

02

2018.4.11

最新监管口径,暂停券商场外期权私募业务

证券业协会创新部通知券商,自2018年4月11日起暂停券商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新增业务规模,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终止,不得续期。

据悉,此次针对的交易对象包括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和企业不受影响。

从窗口指导的情况来看,其主要针对的狭义私募,对于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产品或不受影响。

其目的与中基协4月初几乎一致,主要是防范个人通过私募基金或期货资管产品等作为通道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

03

2018.4.12

三律所被禁出具私募登记法律意见书3年

2018.4.12中基协决定对: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三家律所进行处罚,不在接受其三家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其原因主要是:

(1)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基协公告注销(2家);

(2)被投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1家)

(3)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事项遗漏的情形。

点击查看解读:刚刚,三律所被禁出具私募登记法律意见书3年!【附三份核查报告全文】

中基协注销了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018.4.12中基协连发公告,根据福建、上海、河南、深圳、北京等地证监局的通报注销了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点击查看解读:证监会:继续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执法力度

04

2018.4.16

私募登记遇最严出资证明

近日协会对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要求出具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并且和原有的口径有了不小的变化。

其中协会明确指出,在证明出资能力的时候,至少要出具两份材料:

(1)出资能力的说明(款项的合法来源)

(2)出资款的证明材料(银行工资流水,投资收益对账单与凭证、房产等)

另外出资能力证明需要证明的是认缴部分,未实缴部分需要说明股东目前的变现能力。

而对于房产,如果是货币出资形式,需要出具卖房合同与买房合同以及银行转账流水;如果是还未货币出资,则需要出具房产证,买房合同和目前房产的市值证明

另外在中基协的答复中,对于拟申请机构的实缴资本为过桥资金的,协会会要求拟申请机构增加实缴或者减少认缴,并且实缴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认缴的25%。

中基协调整入会会费

2018.4.16中基协在官网公布了更新后的会费收缴方法,并同时发布了修订说明。中基协此次将会员分为4类: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观察会员。4类会员的入会费统一为2万元。(对于已入会机构没影响,对于新入会的协会依旧留有优惠和减免的权利)

另外中基协对于后续的工作方向也做出了明确,其主要在三个方面:

(1)规范会员准入

(2)吸纳优质律所成为联席会员

(3)对会员与非会员进行差异化自律管理

点击查看解读:中基协会费改了:那入会到底有什么用?

05

2018.4.21

中基协会长指出私募基金可做债权和收益权投资

2018.4.21洪磊会长在2018年母基金百人论坛上从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逻辑出发,阐明了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收益权融资的联系与区别,鼓励私募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债权和收益权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债权和收益权的投资可以实行,但是要有度。

06

2018.4.27

资管新规落地,百万资管格局重塑

2018.4.27资管新规落地,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浮动管理费、产品分级设计、过渡期等问题上正式稿都有所放松。但在具体的产品分类方面私募基金依旧沿用的中基协以往的分类标准。

同时资管新规对于通道业务加强了限制,并且禁止了多层嵌套,这对产业基金而言可能有着较大的影响。

另外资管新规强调要规范化运作,统一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并强调了打破刚兑和禁止资金池等。

点击查看解读: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及影响分析

五月

01

2018.5.14

财政部和税总为创投和天使投资带来减税“大礼包”

2018.5.1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2017年5月份在8个试点地区的创投、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内。

具体税收优惠如下:

对于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的创投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在投资期满两年的时候可以按照70%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点击查看解读:减税”大礼包“丨创投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

02

2018.5.17

国务院要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

2018.5.17国务院要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的20个工作日减少至8.5个工作日以内。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由于目前三种组织形式中,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都需要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往往工商登记注册流程太长会耽搁项目进度,所以,私募管理人一般策略会选择事先设立几家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作为储备之用,或者直接购买壳公司,然后在发行产品的时候再通过合伙人、股东变更的方式完成新投资人的进入。

点击查看解读:私募工商注册或将更快捷!国务院要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

03

2018.5.24

中基协严正声明打压“保壳卖壳”

2018.5.24中基协在官方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了《严正声明》。

(1)强调拟备案的私募基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有真实的募集投资行为。同时合格投资者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出资。(打压“保壳”行为)

(2)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协会将比照新申请机构登记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相应核查存续产品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情况。(打压“卖壳”行为)

(3)指出了当前市面上“包通过”、“协会内部关系催办”“专业移除异常公示”的骗局。

点击查看解读:中基协严正声明!私募“买壳”将比照新申请办理,不得以非自有资金出资

六月

01

2018.6.1

中基协发布廉洁从业管理细则

2018.6.1中基协在官网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就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内容按照“募投管退”多个方面的内容,分别对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基金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强调了自律原则。

点击查看解读:廉洁从业!中基协发布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02

2018.6.6

证监会指出私募资管产品应穿透识别非标资产

近期,证监会发布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资管月报填报指引(第 4 号),在既有《资管月报》模板的基础上,新增了ZGYB2_2 、ZGYB2_3 等两张报表,主要针对的是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规模占比超过 30%的一对多产品。

具体产品类型包括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其他类”私募基金、基金专户子公司一对多专户。

而这一规定同样影响到狭义的私募基金。有机构反馈,近期基金业协会要求管理人提交交易结构图,穿透看底层资产是否属于非标,而且如果非标属于借贷类资产,则不符合新备案须知的规定,将不予备案。

点击查看解读:证监会:私募资管产品应穿透识别并计算非标资产

03

2018.6.21

暂停8个月后首家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获登记的真相

2018.6.19路博迈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其他类管理人,这是8个月以来首家其他类管理人登记成功。

有自媒体认为这是中基协重启其他类管理人登记的信号,其实不然,事实是该家机构系QDLP,该类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此前协会在暂停其他类登记时也明确将其中的QDLP排除在外,所以其实路博迈海外投资的案例其实并没有突破原来中基协的口径。

点击查看解读:太天真!其他类私募登记重启?真相在这里!

04

2018.6.26

阜兴系私募爆雷,百亿资产兑付成难题

2018.6.26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突然传出了“爆雷”消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已失联,包括控股股东阜兴集团的负责人朱一栋也已跑路。除了意隆财富之外,该集团旗下的其他三家私募机构: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经营中断,发行的私募产品陆续违约、无法兑付,涉案金额或达270亿元。

七月

01

2018.7.3

外商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正式发布

近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2018年6月)》,指导外资企业进行私募证券登记备案工作。

02

2018.7.13

中基协公告“阜兴事件”相关机构处理情况

2018.7.13中基协在官网公示,由于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临时止付和冻结账户等措施。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在托管银行的规定登记处进行登记。

点击查看解读:

中基协反馈契约型私募财产应由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由于受“阜兴事件”和近期P2P爆雷的影响,近日,中基协对于私募管理人在办理产品登记时进行了反馈:契约型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这也就意味着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必须要有托管才能备案,同时托管人还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中,基金托管人应当是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应当由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也至少需要证监会核准。这也就是说券商的综合托管服务(PB)已经不再行的通。

目前经批准的基金托管人共有43家,其中商业银行 28家,券商14家,以及中证登。

八月

01

2018.8.1

银行出具“说明函”协会通过其产品备案

近日网传,有两家私募托管银行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出具了《说明函》,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上传后,产品备案获得中基协的通过。

这是继7月份银行与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托管职责之争后的第一次破局,此前两方针对私募基金的托管职责发生了激烈的针轮。由于各执一词,导致在7月很长一段时间里契约型私募的备案一度出现停滞的状态。

点击查看解读:私募托管破局!已有银行出具“说明函”,协会通过!

02

2018.8.6

银行私募托管费猛涨

由于“阜兴事件”的影响中基协要求加大托管行的职责范围,进而保证基金的安全性。然而在实际托管过程中,由于实际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所以在一些机构看来,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已经成为了鸡肋,很多托管机构纷纷暂停了托管业务。

近期据管理人反馈,有的银行的托管费相比过去翻了六倍,而且对产品投资人数上限制颇多。

据证券时报调查,27家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目前只有约12家愿意接洽托管事宜,其中有至少2家已经明确提高托管门槛。其余的银行中,也已经有7家银行明确表示暂停托管业务。

点击查看解读:有银行私募托管费猛翻6倍!股权类产品托管准入门槛最新梳理

03

2018.8.10

AMBERS系统更新:中基协暂停双管理人备案

近日中基协内部已经暂停了双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存量产品暂不受影响。

不过这一要求暂时没有官方的文件发布,仅仅是协会的口径变化。此前对于双管理人的备案,协会曾多次重点反馈,并要求说明设置双管理人的原因。

同时AMBERS系统迎来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不一致的,应提交与GP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

此外系统中在此处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此处关联关系的认定与在管理人登记时不相同。

点击查看解读:中基协最新要求丨双管理人模式叫停,非GP担任管理人政策收紧!

04

2018.8.13

中基协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出新要求

2018.8.13在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界面发现,中基协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

请贵机构审慎提交含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次数超过5次,贵机构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

结合此前的自律规则可以看出,如果未在时限或次数限制内办理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的私募管理机构,将面临两种局面:

(1)如不撤回变更登记申请,则将无法备案新的产品。

(2)如撤回变更登记申请,则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使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恢复为变更前的状态。否则,可能因未进行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报送而面临被基金业协会暂停受理新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并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的风险。

点击查看解读:中基协打击买卖壳!重大事项变更6个月内或反馈超5次未完成的,将无法备案新产品!

05

2018.8.14

私募投资者购买基金时,被反馈出资能力证明!

近期有管理人在备案有限合伙产品时,除了被协会反馈合格投资者净资产能力证明外,还被反馈对应投资款的出资能力证明。

据悉,此次反馈是由于LP由一人担任,其认缴金额为999万元,因还有599万未缴纳,所以协会为保证认缴资金的安全到账,要求反馈对应投资款的出资能力证明。

点击查看解读:最新!有私募投资者购买基金时,被反馈出资能力证明!

06

2018.8.15

AMBERS正式关闭双管理人备案

此前8月10日的时候协会官方口径已经暂停了双管理人的基金备案,但是AMBERS系统中并没有进行任何的修改,依旧可以上传相关的数据。

此次系统改动其实也是变相印证了此前协会的口径变化。

07

2018.8.16

AMBERS再修改:关联方变动划入重大事项变更

近日,中基协对AMBERS系统进行了改动,将原来属于【管理人信息更新】模块的“关联方更新”迁移到了【管理人重大变更】模块下。这也就意味着关联方的变更需要经过协会的审核才能通过。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变更关联方信息就一定要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基协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情形应提交法律意见书:“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

不过如果协会认为某一关联方的变动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那么还是必须要尽快上传,避免因未及时处理被协会记录在案。

点击查看解读:关联方变动划入重大事项变更!附中基协近期政策汇总及解读

08

2018.8.20

监管或叫停私募为委托人的信托项目

近日具新浪财经等媒体报道,重庆银监窗口指导信托公司,拟对涉及私募的信托项目加强控制,暂停受理委托人为私募基金的信托项目报备,对投向私募基金的信托项目会高度从严。

目前在实践中,一类私募和信托的合作,主要是私募借助信托作为通道投放项目,投向主要是融资类项目;另一类则是信托投资私募基金,业务场景主要是信托认购知名私募的LP份额,投向主要是证券投资或股权等权益类项目。

此次监管的收严很可能会加剧私募募资难的现状。

点击查看解读:私募与信托合作告急?!监管或叫停私募为委托人的信托项目

09

2018.8.21

私募注册严监管,私募注册地逐渐减少

2018.8.21广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暂停私募基金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除此之外,珠海横琴审批放缓,杭州、宁波等地停止注册资产管理类公司。至此北上广深杭五大私募聚集地都已经停止注册私募公司。

但尽管如此,目前依旧有部分地区还是可以注册私募:

点击查看解读:私募注册地大盘点:广州全面暂停后,这些地区还可以做!

10

2018.8.29

中基协正式明确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要求

2018.8.29中基协发布登记备案问答(十五),明确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申请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发行的要求,并指出申请机构可以在9月10日通过AMBERS系统在线提价申请材料。

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管理人的类型由原来的3种新增至4种,而新增的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可以看做是中基协顺应资管新规的产物之一。

不过目前来看,由于资产配置类的管理人要求较高,暂时没有机构通过登记。

点击查看解读:

关于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读这篇文章就够了

九月

01

2018.9.6

国务院:创投基金个税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

2018.9.6在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针对8月底创投类基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风波进行了回应,明确了创投基金税收政策会继续保持稳定,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确保总体税负不增。

这也是风波过后国家第一次官方的辟谣。

点击查看解读:国务院:创投基金个税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

02

2018.9.7

发改委明确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绩效评价方式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43号),要求对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并完成材料齐备性审核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该办法应为2016年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因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除了受到发改委管制外还受到财政部的监管,所以在关注发改委文件的同时仍然需要对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进行对比。

但纵观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具体的配套文件明确落实。因此就目前来看,最终双边都满意的项目绩效评价,还需要等财政部的文件出台才能完全界定。

点击查看解读:发改委明确: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绩效这样评

03

2018.9.13

私募变更法人和股东未及时在协会更新,会被证监会监管

近日,河南证监局在开展私募基金检查过程中,对两家私募管理人实施“责令改正”的决定,其中两家机构被处罚的缘由系因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及时在中基协系统中更新信息。

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AMBERS系统提交重大事项变更,如果重大事项累计达到两次未变更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此次证监会的直接处罚较为罕见,但是依旧需要引起适当的注意。

点击查看解读:私募变更法人和股东未及时在协会更新,被证监局监管!

04

2018.9.14

“商业计划书”也要单独上传

近日在私募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商业计划书”出现了一个单独的上传的端口,隶属于【机构基本信息】一栏,这也就意味着商业计划书的地位相较于以往有大幅度提高。

同时协会针对各机构套用模板写商业计划书的情况也进行了反馈,要求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严查套用模板的情况。

05

2018.9.20

启动今年来首批私募限期自查

近日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中基协的《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要求其在10月31日前完成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若无法提交自查报告的,将会被纳入异常经营程序。

这是近来年首次中基协要求大面积的限期自查。

点击查看解读:最新!中基协要求部分私募提交自查报告,逾期将纳入异常经营程序

06

2018.9.25

部分产品备案时反馈要求上传自查报告

近日在中基协的自查行动中,除了400家管理人需要出具自查报告外,一些管理人备案新产品时,被中基协反馈需要对存续产品进行合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传至AMBERS系统中。

这其实是中基协对于存量产品的一次摸查,自从私募产品爆雷风波过后,中基协开始各位重视存量产品的安全问题,像这样备案新产品时被中基协反馈老产品的合规问题,还是首次出现。

07

2018.9.28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正式下发

2018.9.28《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其中在其答记者问上指出“下一步,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未来理财子公司落地之后,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可以作为合作方与其进行业务合作。

而目前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合作无非以下几种:

(1)银行理财投资于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

(2)银行理财通过协议委托私募管理人投资(即可以理解为协议委外);

(3)私募管理人作为银行理财的投资顾问;

另一个渠道则是代销。但是由于资管新规的限制,其实很多时候双方的合作并不顺畅,此次文件的明确其实也是为未来私募与银行的合作铺垫了道路。

08

2018.9.30

中基协发布加强信息披露自律管理通知

2018.9.30中基协在官网发布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强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按时备份。对于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关备份信息义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相应的整改要求完成前,协会会暂停受理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十月

01

2018.10.12

证监会通报2018私募专项检查结果

2018.10.12证监会通报了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结果。其453家被检查的私募机构中,139家私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200家机构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这也就意味着有近75%的私募基金存在违法或者不合规的问题。

而其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私募基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嫌非法集资

(2)挪用基金财产

(3)公开推介

(4)开展资金池或不符合杠杆率要求等

点击查看解读:证监会通报2018私募专项检查结果,约75%私募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

02

2018.10.16

管理人登记要求上传高管近三个月社保记录

近日有管理人表示在进行备案的时候,收到协会的反馈意见,要求:

(1)高管任职证明请上传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请上传在本公司近三个月的社保记录

(2)高管在非关联方兼职,与法律意见书和履历填报不同,请说明填报资料是否属实,是否存在挂靠,并让兼职私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说明高管是否曾任职。

这相较于此前协会仅要求上传劳工合同和社保证明更加严格。同时,对于机构高管存在非关联方兼职,履历与法律意见书上不同的,需要准备证明材料证明填报材料的真实性。

农行旗下私募机构备案首只私募产品

2018.10.16农业银行旗下的私募持牌机构——农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基协成功备案了一只名为“润农瑞行一号(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基金。

这也是2018年6月29日银保监会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规范以来,银行旗下私募基金的首单。

03

2018.10.2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发

2018.10.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下发,文件对券商,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前述机构的私募子公司进行了规范。

从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方式,信息披露,变更、终止、清算,风控等多个较多进行了规范。

点击查看解读:

04

2018.10.26

银保监会修订险资股权投资规则:取消行业限制、调整私募准入标准

2018.10.26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准入、投资标的、投资运作等方面也做了修订,这些修订内容有比原来更宽松的,也有比原来更严格的,但总体上而言,有利于促进保险资金与私募基金的合作,这或许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险资金募资难的问题。

中基协再发私募自查通知:范围更广,内容更多

2018.10.26中基协再次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其中自查内容比上次比起来,要求自查范围更广,此次自查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若管理人未能在2018年11月3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将被纳入异常经营。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不得晚于2019年3月31日。

相比上次自查,此次中基协自查通知里主要增加了以下几类内容:

(1)公司工商登记、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高管及人员结构等登记基本信息,以及目前在管私募基金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管理规模、主要投向、结构化及杠杆情况、申购赎回安排、托管情况、投资者结构等。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是否存在从事P2P业务相关情况?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是否存在参股或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情形?

(4)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向销售机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等相关情形?

(5)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相关私募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等资金池特征相关情况?

十一月

01

2018.11.5

注册地址变更列入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关联方认定再扩大

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中,私募管理人在填报地址时有两个地址,一个是注册地址,另一个是办公地址,目前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中做管理人注册地址变更的,已经纳入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大事项变更页面向基金业协会报送。

而办公地址变更,尚不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通过“管理人信息更新”向基金业协会填报即可。

另外中基协再次扩大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如今对关联方的认定为:

“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企业、冲突类业务企业(详见《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点击查看解读:最新!管理人注册地址变更列入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关联方认定再扩大

02

2018.11.7

监管再次严查金交所,禁通道,清理债权类业务

根据财联社报道,清整联办上月在北京组织召开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并近期形成文件下发,其中有条例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相关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此次清整联办明确禁止金交所为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提供通道,叫停有基础资产的债权类业务,限制信用类债券业务的新增,这对那些通过金交所发布的项目将产生较大影响。

由于实践中私募基金的备案难问题,不少私募基金尤其是地产基金会绕开发行产品这一方式,直接将项目融资需求在金交所挂牌,匹配到相应的资金后再摘牌,这样既省去了备案问题,又降低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金交所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远低于资管新规的规定)。因此监管这一举措可能对部分地产私募造成较大影响。

点击查看解读:监管再次严查金交所:禁通道、清理债权类业务,适当性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

03

2018.11.16

未经登记却自称私募?中基协直接否决

近日中基协在官网上公示了了三家不予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原因均为申请机构在其官网或者公众号上宣传自身已经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然而查询协会系统发现,其还未通过中基协的审核,并不是基金管理人。

点击查看解读:最新!未经登记却敢称自己为私募?中基协直接否决!

04

2018.11.19

发改委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2018.11.19,发改委发文《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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