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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走相告!昌平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本月17日新址办公

  • 代记账1     2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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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云:

“民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

依法纳税

对于小到个人,大到企业

既是诚信的体现

同时也是安身立命健康发展的根本

近期

在昌平办理纳税事务的主要单位——

昌平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即将正式启用

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第八税务所整体搬迁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国税、地税深度合作,统筹优化全区办税资源和营商环境,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将联合启用新建办税服务厅。定于2017年11月17日起,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第八税务所将迁至新址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2号,乐华仕健康产业园12号楼。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街23号的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原址自2017年11月17日起停止办公,新建办税服务厅将于2017年11月17日正式启用。请您关注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官网或“北京昌平国税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信息。

因搬迁给您办理涉税业务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6日

交通指引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2号,乐华仕健康产业园12号楼

地铁路线:乘坐地铁昌平线至昌平东关站D出口出站,换乘889路或105路公交车至世涛天朗小区南门站

公交路线:乘坐326路、889路、昌55路、专105路公交车至世涛天朗小区南门站;或乘坐昌1路至昌盛园小学站

驾车路线:导航搜索“昌平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或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2号。

温馨提示:

一、目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于七大类375项业务实行全市通办,请您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事宜。

二、建议您选择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前来办理涉税业务。

咨询电话: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80113722

第八税务所:69718940、69710346

小圈课堂

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1、ABCD四个等级直接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评价对象不涵盖所有纳税人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此外,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还分为参评企业和不参评企业。

3、5类企业不参评,其中3类可申请补评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被D级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关联的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判D级);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注意:上述3.4.5情况结案或办结后,企业可申请补评级别。

4、纳税信用等级评价1月启动,4月发布评价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每年1月启动评价工作,4月发布评价结果。

5、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依据有3部分

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6、影响信用评定结果最关键的几个指标

(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

(3)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户(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

(4)被评价年度内增值税和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同时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不能评A) ;

(5)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7、判为成C级和D级的企业不能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一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也将成为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因此企业要认真遵守规定,经营好自己的诚信资产,以享受更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激励。

来源:北京昌平国税局、北京朝阳税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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