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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适用于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办法》指出,北京将建立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并与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养老服务单位为企业的,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信息共享。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单位基本失信信息目录。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记录将与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及政府奖励措施等相挂钩。
并将信用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养老服务单位纳入“红黑名单”,实施相应的奖励或惩戒措施。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服务单位,优先给予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评优评先范围等奖励扶持措施。
对于失信信息记录较多的养老服务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加大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等惩处措施。
养老服务单位凡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的,将直接进入北京市养老服务单位信用黑名单:
(一)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
(二)发生辱骂、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
(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四)出售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
(五)未按操作规程或标准提供服务,引发死亡1人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因合同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舆论,经查确有不良行为;
(七)故意隐瞒不报安全责任事故;
(八)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进入信用黑名单的养老服务单位,取消相应时间段内获取政府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规定,如果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因发生亡人1人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被纳入黑名单的,由民政部门取消星级资格。被取消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而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与补贴政策直接挂钩。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发布的《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三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据悉,该《办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养老服务单位基本失信信息目录
失信情形 |
序号 |
失信事项 |
|
一 般 失 信 |
1 |
违规经营法定经营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 |
|
2 |
上年度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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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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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辱骂、诽谤、歧视、孤立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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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规定需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而未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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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年度发生养老服务法律纠纷败诉承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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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泄露老年人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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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退还或扣减服务对象押金及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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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法定程序违规收取老年人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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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让老年人强制或捆绑消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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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新闻媒体调查曝光且经过核实的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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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履行相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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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因诚信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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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服务对象停止服务、死亡后未及时在信息系统注销并继续领取政府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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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背承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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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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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规定要求,购买相应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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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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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信用公开承诺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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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失信行为整改不到位被警示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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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失 信 |
A类:整改后可以退出信用黑名单 |
1 |
未按操作规程或标准提供服务,引发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
2 |
因合同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舆论,经查确有不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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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故意隐瞒不报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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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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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入信用黑名单 |
5 |
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 |
|
6 |
出售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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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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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 |
附:《办法》全文
北京市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养老服务单位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提高政府资源配置效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3号)和《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老龄发〔2018〕183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养老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养老服务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按规定取得相应备案,提供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休闲、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各类服务单位。《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京民福发〔2018〕419号)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使用工作,建立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并与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养老服务单位为企业的,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信息共享;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单位基本失信信息目录,并定期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同步向社会公开;开展信用状况统计分析、养老信用环境监测、信用协同监管等事务。
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单位失信信息的归集、录入等工作,并依据信用状况对养老服务单位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信用信息中的资料核实、异议受理、信用状况统计分析、养老信用环境监测、信用协同监管等事务可以委托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六条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来源于政府监管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市场反馈信息。
政府监管信息由市、区两级养老服务监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经由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使用,养老服务单位为企业的,还要归集至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包括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书面承诺信息、检查评估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信息、欠缴税款、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
行业评价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第三方社会组织的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指被新闻媒体披露曝光并经核实的失信行为,由市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和采集录入。
市场反馈信息包括老年人及家属、公民个人、内部员工等实名评价信息,由区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和采集录入。
第七条记录到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系统的信息,应包括信息相对人基本信息、信息种类、失信事实、信息来源、信息录入时间等。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单位失信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如实记录,并告知养老服务单位。
第九条养老服务单位对失信信息记录没有异议的,直接载入该养老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
养老服务单位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民政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养老服务单位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民政部门可不受理异议处理请求。
养老服务单位提交的申诉材料、民政部门对此异议处理结果及其他支持性文件应在信用信息归集系统中如实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养老服务单位经核实的失信信息同步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单位失信信息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实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单位和居民公开查询。
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系统所记载的失信信息,凡属五年以内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超过五年以上的,实行依申请公开查询。
第十二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对养老服务单位进行分类监管,并将其信用状况与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及政府奖励措施等相挂钩。
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服务单位,优先给予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评优评先范围等奖励扶持措施。
对于失信信息记录较多的养老服务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加大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等惩处措施。
第十三条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养老服务单位纳入“红黑名单”,实施相应的奖励或惩戒措施。养老服务单位凡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的,直接进入北京市养老服务单位信用黑名单:
(一)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
(二)发生辱骂、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
(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四)出售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
(五)未按操作规程或标准提供服务,引发死亡1人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因合同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舆论,经查确有不良行为;
(七)故意隐瞒不报安全责任事故;
(八)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进入信用黑名单的养老服务单位,取消相应时间段内获取政府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养老服务单位,在记录该单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民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因出现第五、六、七、八项情形而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养老服务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可解除信用黑名单:
(一)提交相应整改材料,经核实完成整改的;
(二)自前次失信行为发生后连续两年无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
第十六条鼓励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在选择养老服务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记录状况。发现养老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诚信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失信会员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其责任,并记入政务诚信档案:
(一)干预养老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过程的;
(二)未按信用状况对养老服务单位实施相应奖惩措施的;
(三)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ND
来源:60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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