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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到评价机构?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是全网上自主评价,需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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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是否有分批次申报?
答:一年只有一次,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和进行年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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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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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数据更新?
答: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新的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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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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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应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费用文件完成备案,做好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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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将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答: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示。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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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前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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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变更,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上扫描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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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评价工作机构所在区域迁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新评价吗?
答:为解决评价工作机构所在区域迁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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