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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复工复产政策汇编》之简化程序和兜底保障篇

  • 代记账1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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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提高政策的宣传度、知晓度,使我区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用足用好相关政策,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我们梳理编写了《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复工复产政策汇编》,收录了涉及财税政策、医保社保、金融政策、简化程序、兜底保障等五方面的惠企政策文件。

本次收录的复工复产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0年4月份,如遇到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简化程序

0 1

个体工商户无需审批程序可开展经营。

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审批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0 2

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0 3

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0 4

取消餐饮业、农资经营户开复工线上备案审核。

从3月10日起,取消使用“呼和浩特市餐饮服务餐位临时备案申报平台”“呼和浩特市农资销售单位临时备案申报平台”申报制度。全市所有餐饮业、农资经营户开复工不再经过线上备案审核手续,只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即可恢复营业。(转自内蒙古日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0 5

“承诺制”“代办制”。

对新落地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代办制”,可按照规定后补手续。(《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内工信发〔2O2O〕21号)

0 6

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内工信发〔2O2O〕 21号)

07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

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0 8

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各金融机构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疫情防控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审核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护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各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金融机构加强对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 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 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切实加强 金融服务 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蒙银发〔2020〕17 号))

0 9

不得关闭正常经营的屠宰场。

支持合法合规的屠宰场尽快复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10

自行恢复营业。

在严格落实“外防输入”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开放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教育、培训等行业按规定执行),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所有市场主体可自行恢复营业,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设置复工复产前置约束条件,已经设置的应予以取消。(《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防指电〔2020〕16号))

11

全面推行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码)”。

持有绿色“健康码”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后可直接上岗,湖北省除外。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不得增加限制区域和限制措施,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不得阻止证件齐全的服务业从业人员进入社区提供服务,并取消夜间门禁限制。在密闭场所的人群聚集性活动,根据情况有序恢复。(《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防指电〔2020〕16号))

12

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保障。

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有效统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衔接,全力支持企业开复工建设;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先审批后核销;实施容缺受理,快速审批;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优先保障春耕生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保障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40号))

1 3

畅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对于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实行承诺制,可先行开工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动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满足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要求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行承诺后,施工图审查可在开工后进行,并在地基基础施工前完成。在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需延期的,按简易程序办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督〔2020〕56号))

1 4

实行告知承诺。

对企业复产转产涉及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的通知》(内市监综字〔2020〕37号))

1 5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受疫情影响,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证书过期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方式免评审换证;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企业因疫情防控原因超出《专利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合法权利丧失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公告要求,积极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恢复手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的通知》(内市监综字〔2020〕37号))

1 6

指导企业快速修复信用。

重点加强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信用修复指导。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提供申请材料,经书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企业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提供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和守信承诺书,经书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的通知》(内市监综字〔2020〕37号))

1 7

支持医用防护物资保障供应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 企业复工复产。

加速急需药械应急审批,支持生产企业扩大产能,鼓励关联企业转产增效,助推药械企业复工复产,及时调整药械许可举措,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医用防护物资保障供应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药监发〔2020〕10号))

兜底保障

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

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

来源于《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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