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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北京市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从严查处,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对“挂证”问题突出单位的处理方式:
对排查中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
全面排查期间,“挂证”最新解释:建造师死亡、强制注销、不予配合、离职、双工资等问题
(特别说明:以下解释仅供参考,因地而宜)
1.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要求,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需同时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提供情况说明,由区县建委在情况说明上面盖章以后交市建委),并向社会公示。
2.聘用企业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何申请强制注销?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申请方凭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3.聘用企业被吊销资质的,如何强制注销?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申请方凭相应证明材料,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4.建造师死亡的如何申请强制注销?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方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对于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可以写情况说明,由区县建委盖章以后标注异常。
5.建造师已离职,社保已不在此企业,目前有在建项目未竣工或无法办理项目经理解锁,无法办理转出或注销手续,如何处理?
答:先联系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项目经理解锁,由于项目解锁以后建造师系统会默认锁半年,无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建造师本人和公司可以凭离职证明,按照强制注销的流程申请强制注销。
6.证书注册在总公司,但社保在分公司,这种可以不可以?
答:分公司社保不认定为挂证。
7.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属于挂证行为吗?
答: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属于挂证。
8.单位内退人员,是否属于挂证?
答:内退人员可以兼职,但不允许注册执业。
9.关于母、子公司的问题?
答: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属于挂证(除非政府性文件规定,集团内部规定不算)。允许人员兼职,但不允许注册执业。如果企业确实因为整改牵涉面太广,可以调整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10.关于事业单位人员问题如何认定?
答:事业单位与下属一层级单位(不包括第三层级),确实因为改制产生的历史原因(提供政府性批文),可不认定为挂证。
11.退伍军人无社保如何判定?
答:与退伍军人事务部确认属实,凭个税和公积金证明,可不认定为挂证。
12.关于大学教师兼职如何判定?
答:除非属于补充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他情形认定为挂证。国家鼓励创业,可兼职,但不允许注册执业。
13.证书注册及社保缴纳均在本公司,但除本公司,还有另一家公司同时发工资(未缴纳社保),如何判定?
答:在另一单位取酬问题需由本人沟通处理,挂证暂时是由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唯一等进行判定。
附:住建部官网通知以下6类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表态!打击“挂证”决不手软,将以更严厉的手段,更大的力度整治“挂证”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
3月15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问题,我部对此高度重视,部领导要求继续保持打击“挂证”高压态势,督查配合有关部门,从严从重打击“挂证”行为。
近年来,药品监管、工程建设等领域“挂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扰乱了相关行业的市场发展秩序,给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2017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集中部署打击药品流通、环评、建设、专利代理等领域的“挂证”问题,集中曝光了一批“挂证”人员。第一批共曝光65名“挂证”的执业药师。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共录入“挂证”执业药师330人。
2018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等七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采用社保比对、人事档案核查等有效手段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挂证”行为。目前,各地均按照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排查,对核实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将违规的人员和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央视315晚会曝光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后,我们注意到,国家药监局迅速行动,已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集中整治。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于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按照新修订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药监局修订完成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将于近期发布。文件强化对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将执业药师“挂证”纳入常规化管理,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将撤销其注册证书,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在上述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注册执业。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深化职业资格改革,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更严厉的手段,更大的力度整治“挂证”行为,不断营造职业资格健康发展良好环境。
企业不配合建造师注销,最高罚3万、列入黑名单!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收到“挂证”人员投诉企业不配合注销的问题后,于昨日发布了一则“告知函”,4月1日起,将会对情况属实却不予以注销的企业,处以1-3万元的罚款、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告 知 函
****公司:
近期,我厅收到____□电话□邮件□信函,投诉其注册在你公司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证书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注册后取得,投诉人向你公司提出注销该证书请求,但你公司拒绝为其办理注销事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如投诉情况属实,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配合投诉人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根据《通知》规定,可视情况不再追究你公司相关责任。
二、如你公司认为投诉情况不属实,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附件证明材料:1.你公司与投诉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2.你公司为投诉人交纳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期限大于等于人员注册期);3.投诉人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月工资发放记录凭证;4.你公司关于投诉人的考勤记录;5.其它证明投诉人是你单位正式员工的材料。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也没有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比对社保系统数据等必要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挂证”行为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以下后续处理:
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投诉人投诉的“挂证”证书予以撤销和注销注册;
2.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根据《通知》规定,对你公司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特此告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节选)
建市[2017]241号
第十五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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