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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住建厅收到“挂证”人员投诉企业不配合注销的问题后,于昨日发布了一则“告知函”,4月1日起,将会对情况属实却不予以注销的企业,处以1-3万元的罚款、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告知函
****公司:
近期,我厅收到____□电话□邮件□信函,投诉其注册在你公司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证书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注册后取得,投诉人向你公司提出注销该证书请求,但你公司拒绝为其办理注销事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如投诉情况属实,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配合投诉人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根据《通知》规定,可视情况不再追究你公司相关责任。
二、如你公司认为投诉情况不属实,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附件证明材料:1.你公司与投诉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2.你公司为投诉人交纳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期限大于等于人员注册期);3.投诉人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月工资发放记录凭证;4.你公司关于投诉人的考勤记录;5.其它证明投诉人是你单位正式员工的材料。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也没有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比对社保系统数据等必要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挂证”行为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以下后续处理:
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投诉人投诉的“挂证”证书予以撤销和注销注册;
2.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根据《通知》规定,对你公司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特此告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
严厉打击“挂证”整治进行中,全国各地出现了证书注销潮!
近日广州、深圳、郑州、湖南等住建局官网公布数据显示,包括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在内,共计有1万多家企业、10万余人疑似存在“挂证”。
2019年3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于3月15日晚20时直播,节目曝光了建筑业“挂证”等问题。
挂证终结,“要么人证合一,要么注销”
2019年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根据通知,明确:
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
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
这也就是说挂证人员以及单位的自救时间只剩10天了,住建部通知也明确了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无论是原《通知》还是《补充通知》,主管部门查“挂证”最主要手段之一是:
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无论是哪个市的通知名单中,基本上大部分人员涉及到异地社保不一致或重复缴纳问题,这已经说明有关部门早就掌握了查处异地挂证的手段。
各地的通知也都提到过一句:社保有问题的建造师名单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下载的,名单数据发布日期都是2019年01月21日。
这些信息已经说明:社保缴纳信息已真正实现了全国联网,四库一平台现在就有现成的全国各地的“挂证”存疑名单供各地方主管部门下载。
目前各地都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处罚
针对个人:
撤销其注册许可;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针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
撤销其注册许可;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针对企业:
予以通报;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针对中介等机构: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
“挂证”专项整治对于个人的影响:
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四类人:有证的业内人士、无证的业内人士、有证的非业内人士、无证的非业内人士。对这四类人,小编的建议如下:
1、无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未来在工程行业没建造师证书,真的不太好混了,目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部令第153号),要求: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而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正常情况下,未来没有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就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了。
这类人士,建议还是要想办法、抽出时间取得建造师证书,这样的话,身价会立即获得提升。
2、有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香饽饽!这类人士将是绝对的香饽饽!住建部也强调: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进行严厉处罚。
在各级主管部门的严管之下,目前建筑市场中“无证的业内人士”、“有证的非业内人士(挂证)”在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情况必将大量缩减,项目上将出现对拥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又真正干工程的项目经理大量需求。水涨船高,相信这类项目经理的收入也必将看涨,“钱”途一片光明!
3、有证的非业内人士
现在已有建造师证书且纯粹为了挂证的同仁,要清楚项目风险大,而且现在实行的是项目终身负责制,挂证务必谨慎,项目一旦发生事故,项目经理可能面临刑罚、坐牢。
建议不挂为好,不要图小利而失去个人未来,尤其是政府、国企上班的人员!
4、无证的非业内人士
纯粹为了挂证而考建造师的,建议不要考了,把精力花到其他地方去,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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