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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力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全力做好稳企稳岗稳就业工作,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各地要迅速落实,在2020 年 3 月底前将本地第一批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位。
二、提高职工失业保险保障水平。从2020 年3 月1 日起, 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提高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 年)》(湘人社发〔2019〕17 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五、加大以工代训补贴力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
六、完善远程技能培训体系。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分阶段实施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通过自有培训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等途径,搭建线上培训课堂。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将全部理论课程由线下集中授课转为线上学习,课时要求不 变,实训和结业考核部分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线下完成,相关培训补贴按现有政策标准执行,要确保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学习记录、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功能齐备、运行成熟的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遴选后向全省推广。
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各地要主动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载体的补助力度。省级新增 1000 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八、强化岗位归集发布。不同群体特点拓展手机
九、优化用工服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建立24 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收集汇总重点企业名录,将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及关系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重点保障范围。实施台帐管理,设立人社服务专员,明确责任,加强调度,全面掌握重点企业用工、缺工情况和招工需求,及时提供相应政策指导和服务。扩大线上办理事项范围,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湖南人才网、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多个渠道,大力开展线上求职招聘服务。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包括农村劳务经纪人开展人员招聘,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 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 个月以上的,给予300 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做好员工返岗安全防护。各地要加强与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务工人员返岗的组织化管理和服务。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加强协调配合,搭建农民工返岗直通车,实行错峰运输或专车接送,促进人员安全有序返岗。要多渠道发布疫情信息,积极宣传返岗防护措施,引导返岗人员主动配合沿途疫情防控部门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指导企业落实防疫措施,加强生产和办公场所消毒,为员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切实加强防护培训,编制发放通俗易懂的防控 手册,引导员工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注意个人和公共场所卫生,保持健康饮食习惯,提高返岗人员自我防护意识,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应对疫情做好稳企稳岗稳就业工作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 各地要切实提高站位,迅速抓好落实。各地要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稳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各类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凡与当前稳就业工作关联不紧密、绩效不高的活动、奖补项目一律压减,资金重点用于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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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出台八项措施 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为落实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的作用,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联合出台了《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从八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展期或续贷。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支持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农商银行等3家地方法人机构向省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主动对接我省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的信贷需求,加大支持力度。
二、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其他费用成本等方式,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省财政对单个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最高补偿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上限利率发放贷款。
三、优化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响应。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因防疫开立的非企业类单位结算账户,力争账户开立之日即可办理付款业务。持续深入开展“百行进万企”专项行动,快速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精准对接。对受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优先办理保险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快赔。加大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推广,可在重疾险等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有效提供保险供给。
四、实行审慎宽容监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对上述三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向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用记录。支持受疫情影响,按期披露业绩预告、快报或定期报告有困难的企业,依据证监会及所在交易场所有关制度安排,申请延期办理。
五、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等措施,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同级财政视降费减收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融资担保集团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减少50%。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代偿,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
六、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对相关企业在辅导备案、验收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疫情防控期间,证券机构对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上市、发债降低中介服务费的,省财政优先纳入融资创新奖励范围。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对投资于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省财政优先给予补助。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七、建立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名单库。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全省复工复产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等建立重点名单库,及时向银行机构发布,督促银行通过融资对接会、线上平台等方式,掌握相关融资需求,主动对接,全力做好融资服务保障。
八、改善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办理、后检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人民银行报备。涉外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外债登记业务,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额度,并可线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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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建设重点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新年度交通建设复工复产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督促企业复工复产以及有关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为有效防控疫情病毒在各类交通建设工地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复工复产顺利实施,现就近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准备工作做细,确保复工复产顺利展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所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省重点水运项目必须于2月10日全面复工,普通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复工复产前,各参建单位必须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预案,经监理机构、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向省交通建设质安局、普通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向相应市州质安机构书面报备。凡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各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复工复产必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疫情防控工作,完成相关参建人员健康监测,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在复工复产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自行组织力量严格检查并验收合格,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验收结果严格审查把关并签字确认。
二、加强人员管理,确保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有力。各单位要通知相关建设单位,复工前做好疫情防控的宣贯工作,对近期有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之一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上岗,待治愈后方可上岗。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复工前的人员返岗排查工作,排查参建人员是否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是否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有过密切接触,全面掌握参建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有前述任一情况的参建人员,按相应规定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完善工地现场作业人员台账,实行人员登记制度,划区管理,避免人员无序流动;每天落实对参建人员测量体温并登记,加强对新进参建人员的监测排查,并与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密切联系。疫情防控期间,主要管理人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应按同等资格立即无条件变更替换;隔离人员要及时报告,不纳入考勤管理,但需指定符合条件的临时管理人员;要确保人员更换后安全员不能少,安全监管不缺位。对全部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针对节后新进场人员要做好系统培训和考核。
三、加强工地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项目复工前各参建单位要开展工地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清理卫生死角。对复工的工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足防护用品,加强体温测量、落实环境消毒制度,保持施工现场、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的清洁卫生,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改进工程管理方式,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办公、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加强疫情防控和信息报送工作。交通建设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单位要建立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编制疫情防控预案,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克服侥幸、盲目大胆等心理,熟悉掌握防护措施,自觉做好自身防护。在防疫期间,交通建设工地实行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按属地监管原则,各在建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配合当地市州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地疫情防控情况。日报告制度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报告的通知》(厅应急办函〔2020〕3号)落实。
五、加强宣传工作,严格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在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时,要积极引导消除恐慌心理,营造良好的生产氛围,采取多种激励措施,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激发生产热情。各项目部党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各市州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BOT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交通建设工地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复工复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要严肃处理、严格执法。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安局要加强监督指导。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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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局)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和支持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促生产、保经营、稳发展、渡难关,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简化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1、推行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服务。市场主体和各类申请人可登陆湖南政务服务网应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在线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 。 如确实不便网上办理,需提交纸质材料的 , 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材料。申请核准完成后 , 可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免费通过邮寄方式获取纸质营业执照。
2、优化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办理程序。对食品、计量、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外省药品广告备案等业务实行湖南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预约办理、精简流程。对于涉及生产经营防控急需物品的行政审批 , 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批 。 必要时,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受理审批方式特事特办 。
二、积极支持企业恢复和扩大产能
3、启动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特殊管理措施。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正常营业,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级响应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实行延期备案,确保重点防疫物资的市场供应。
4 、支持企业增加防疫消毒物资生产项目 。 支持我省有能力的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利用自身生产条件 , 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方式,转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急需的酒精、 84 消毒液等消毒用品 。 在企业工业产品许可证增项业务的受理、审批上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服务。
5 、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 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质量问题 , 把好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关,指导企业加快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
三、着力化解企业经营运行难题
6、推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即时办理。对我省企业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相关专利申请,即时给予审核,加快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并跟踪尽快办理。
7、利用知识产权助力中小企业融资。鼓励、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拓展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复工复产资金困难。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疫情防护产品生产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获得贷款的,按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助标准优先支持。
8、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的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9、简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流程。使用单位可通过电话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有关纸质资料可寄送至检验检测机构审查,电话约定检验时间。检验工作完成后,相关票据、检验报告及其它资料,由检验机构免费寄送。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0、延长电梯维保周期。电梯维保企业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11、合理维持认证、许可证书周期。至疫情解除前,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承诺保持生产条件持续合规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换证。与防疫有关的企业申请换发证,在资料审查合格的前提下,企业承诺现场符合要求的,可以先期发证。
12、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机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13、推行市场主体年报联络员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服务。市场主体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通过“企业信息填报”入口在线办理联络员备案手续,或通过邮寄申办资料到相应登记机关的方式进行联络员备案,然后通过联络员登陆的方式填报年报。
四、切实做好市场监管服务工作
14、做好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的固定式体温筛查设备,根据使用单位需要,由省计量检测研究院上门开展检测或校准,为疫情防控提供计量技术支撑。加强计量科普工作,指导红外测温仪等体温测量仪器的正确使用。
15、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体系,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16、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加强库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食品及原料,排查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督促零售、餐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指导餐饮行业协会整合餐饮资源,对有集体用餐需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等部门,开展集体用餐配送服务;鼓励餐饮单位增加外卖窗口,开展外卖服务和网络订餐服务,防范聚集性用餐带来的交叉传染风险。
五、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17、严肃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和原辅材料乱涨价等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主要商品价格监测分析,确保市场生产原材料、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权益等违法行为。
18、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一方面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区分有无主观故意,区分违法性质、情节,对于轻微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可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注意方式方法,多帮扶、多指导、多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19、充分发挥12315服务热线作用。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值守,确保12315服务热线畅通无阻。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及时发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消费警示提示,指导消费者科学消费、放心消费、理性消费,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六、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20、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级非公综合党委要坚持党建引领,组织所属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出资人(负责人)履行社会责任,汇聚疫情防控合力。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组织开展“党员亮身份、当先锋、做表率活动”,带头提高防控意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共克时艰,渡过难关。
本《通知》所列措施适用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全面解除时止。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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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0 〕11号)规定,经 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 2月起至 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 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2020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 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 202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 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 2月 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 南 省 统 计 局
2020年 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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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合理配置资源、稳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的环境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企事业单位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湘疫防办发[2020]37号),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企业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20]7号)等文件要求,就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现在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的要求,深刻把握“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要求,切实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转化成契合实际的工作措施和具体行动,加强复工复产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严密细致做好复工复产环境监管、服务与疫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前段因疫情影响导致开工不足、复工复产保订单、抢进度带来的环境安全风险,将各项工作细化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严防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当前疫情防控和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要始终秉持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创新思维,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始终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治理和标本兼治,针对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进一步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克服疫情防控等不利因素影响,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要求准备复工复产的企业自行对各个产污节点进行排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已经复工复产的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石油化工、尾矿库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风险源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监管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风险防范及事故应对措施准备、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做好环境安全风险研判,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环境风险。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严防一停了之等“一刀切”行为。同时,积极提供高效的服务保障,开辟疫情防控相关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坚持疫情防控和审批服务“两手抓”,及时指导、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三、严守底线,强化事件处置
充分利用舆情监测、“12369”环保举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渠道收集各类信息,确保第一时间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做到人员待命、措施到位、设备齐全。严格应急值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关规定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对重特大及敏感事件,或情况不清、趋势不明的事件应立即上报,一旦发现异常,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
四、做好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按照《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环境监管监测与医疗废物处置人员安全防护的通知》要求,积极协调好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护,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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