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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天羽酒店系陈某、杨某、王某三个自然人股东于1996年12月注册成立并由宏兴实业公司承包经营。1999年7月5日,天羽酒店向沈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2250元。天羽酒店偿还了2001年7月5日之前的所有利息,此后停止支付利息,至2003年6月10日原告沈某起诉时止宏兴实业公司还款87180元。2002年10月30日天羽酒店申请注销登记,11月18日宏兴实业公司在申请注销报告中声称其于2002年7月16日撤出对天羽酒店的承包经营并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此前已经企业人员、设备设施。相应物资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了妥善处理,请求工商局对天羽酒店注销登记,并承诺承担天羽酒店注销后的一切债权债务。2002年11月26日工商局核准天羽酒店的注销登记,但注销前陈某、杨某、王某未对天羽酒店进行清算。天羽酒店注销后,沈某起诉宏兴实业公司、陈某、杨某、王某四被告,要求偿还借款182861元及利息。
【案例简析】
公司在申请主体资格注销之前,股东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在偿还公司债务后方可分配清算剩余财产,如果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企业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公司破程序。如果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及分配公司财产并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应对公司持续期间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其不得以该债务系公司债务,公司和股东主体资格相互独立为由予以抗辩。本案天羽酒店未经清算即予以注销,损害了公司债权人沈某利益,这时天羽酒店作为法律主体地位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其股东未合法履行清算程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天羽酒店虽然承包给宏兴实业公司经营,但二者之间仅存在承包经营关系,宏兴实业公司并不因此成为天羽酒店股东,本不应对天羽酒店承担清算责任的,但因其在天羽酒店的注销申请文件中声明其已妥善处理天羽酒店的债权债务,具有侵权的故意,因此须对沈某债务承担偿付责任。本案法院最后判决由宏兴实业公司负责偿付沈某的借款及利息,驳回沈某对三名自然人股东的诉讼请求,似有不当,无论如何,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公司清算程序,这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以未有侵权故意而免除其对债权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法律风险】
1 债权人申请法院成立清算组(依据《公司法》第184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承担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七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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