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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湖北省总工会编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1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15.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16.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17.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详见地方文件。
湖北省总工会编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
一、复工复产篇
1.疫情期间如何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2.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降低用工成本以稳定岗位避免裁员?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但企业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应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信息的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4.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
具有强制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基于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性,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执行。除明确规定可以提前复工的特殊行业之外,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否则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对于拒绝返岗的职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6.复工返岗员工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企业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
7.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8.复工复产,职工有哪些防控义务?
(1)应如实申报。员工返岗前,应主动向单位进行申报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状况。
(2)应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3)主动报告。一旦有感冒、咳嗽、发烧、腹泻、乏力等情况,应立即主动报告。如未主动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9.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哪些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
(1)地点上,采取远程在家办公的模式。对于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或者员工不能按期到岗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远程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从时间上,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10.疫情期间如何对员工进行培训?
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疫情期间,依托“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 “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
二、劳动关系篇
11.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不能。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顺延?
顺延。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4.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5.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如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
16.疫情期间能否采取电子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17.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史,就采取拒绝录用、拒绝返岗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就业歧视行为?
不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
18.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19.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具有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三、工资支付篇
20.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13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即1月25日、26日、27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21.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2.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的职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湖北省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因此湖北省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即2月14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应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3.能否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处理。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4.如职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岗,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如职工因交通管制未能及时返岗,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如职工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和职工进行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
25.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延迟支付工资?
如因疫情影响企业人资、财务均无法复工的,在复工前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属于不可抗力,企业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复工后,企业应尽快发放工资。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26.按规定可提前复工的企业是否需要向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员工支付加班费?
无需支付加班费。湖北省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同时要求省内非疫情防控必需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20日24时前复工复产。因此在湖北省范围内劳动者在2月14日之后(周六周日除外)工作属于正常工作。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包括各地政策规定的那些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安排员工正常工作,并应按照劳动合同正常支付工资,而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是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聚集性感染。
27.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在春节延长假期上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基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用人单位经批准可执行综合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时,要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二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四、工时休假篇
28.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本次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因此湖北省范围内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仅有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时间为假期或周休息日。
29.“延迟复工期间”和“延长春节假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延迟复工”是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其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主要是为了通过中止人群密集活动场所的营业,减少人群的聚集程度,从而达到控制疫情传播的目的。因此与“延长春节假期”不同,“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假期,而是停工期。依法停工的企业,劳动者在此期间基于政府的紧急措施而无需提供劳动给付义务。
30.春节延长假期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春节延长假期不能用带薪年假进行抵充。因本次春节延长假期系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31.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吗?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32.疫情期间,对于加班有何特殊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要求员工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但是对于在疫情期间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员工加班依法不受上述限制。企业还是应积极与工会和员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同时必须明确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不可以拒绝。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理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在做好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当服从。
34.因疫情防控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则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此次春节假期延长而调整。(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5.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是否属于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不属于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灵活办公,因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假期,湖北省范围内的企业员工在2月14日至复工前(周六周日除外)工作,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安排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加班,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6.疫情期间采取远程办公的企业如何进行考勤、纪律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语音汇报、OA系统打卡等方式,让员工即使不在办公场所也可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有效考勤。相关电子考勤记录同样可以作为员工迟到早退或旷工缺勤的证据,企业有权基于此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纪律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在家办公员工,员工应该在核心工作时间(会议时间、协同完成工作任务时间)保证在岗。而对于不能保证核心工作时间在岗的在家办公员工,企业同样可以以缺勤或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对该员工进行违纪处理。
五、社会保险篇
37.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8.企业应政府要求指派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应政府要求,指派职工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职工在抗疫工作或保障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号)文件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39.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此类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40.职工疑似或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对疑似患者的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后由就医地来制定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中央财政酌情给予补助。(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41.疫情期间为方便失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要求,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尽力实现不见面领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都已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各省、自治区陆续将公布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申领;确需现场办理的,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42.疫情期间对湖北等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失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殊支持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要求,对湖北等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失业劳动者采取以下特殊支持措施:
(1)延长保障期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强化对大龄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扩大保障范围。允许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其他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期限由各省确定,确保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3)优化领金方式,畅通领金渠道。在人社部官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对尚不能实现网上经办的地市,要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服务,既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又有效避免因经办接触可能带来的疫情风险。
43.疫情期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应如何缴纳?
根据《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第三条,疫情期间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44.因疫情影响逾期还款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45.因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信用卡、住房按揭无法及时还款的,可以延期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六、劳动保护篇
46.复工企业对于工作场所应采取哪些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要求,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应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及工作场所的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2)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3)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4)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5)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6)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7)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8)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47.企业复工后应指导员工做好哪些防护工作?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要求,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1)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2)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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