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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应对疫情帮扶政策办理指南

  • 代记账1     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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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应对疫情帮扶政策

申报办理指南(相关表格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一、个人(共5项)

0 1

2月29日前来镇员工交通补助

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镇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务工人员来镇海返岗复工就业创业的意见》(镇防办〔2020〕35号)第一条的规定:“2 月 29 日前,外来员工自行来镇返岗、就业,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予以全额补助。”

提示:成功申请来镇员工交通补助的对象,不可再申请来甬员工交通补贴。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2020年1月25日至2月29日期间来镇返岗、就业人员,具体分为三类:

①与镇海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员工(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由实际用工企业组织申报);

②区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外来建筑从业人员(已列入①类人员除外);

③有镇海区居住证并在镇海区内工作的外来自由职业者。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①类对象由所在企业组织汇总后向属地镇(街道)申报,企业注册纳税在石化区的,向石化区申报;

②类对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汇总后向区建设交通局申报;

③类对象向居住地村(社区)申请,由居住地村(社区)确认汇总后向属地镇(街道)申报。

申报期限为3月1日-3月31日之间的工作日,先拨付后审核,由企业等发放到人。

四、所需基本资料

1、①、②类对象需提交:《1月25日—2 月29日期间来镇员工交通补助申报表(企业)》+交通票据;

2、③类对象需提交:《1月25日—2 月29日期间来镇员工交通补助申请表(自由职业者)》+交通票据(本人随带镇海区居住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村(社区)汇总申报时需提交《1月25日—2 月29日期间来镇自由职业者交通补助申报表(村、社区)》。

五、具体办理单位

0 2

3月1日后来镇员工交通补贴

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二条的规定:“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的50%予以补助。”

二、申报对象

个人(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由所在企业组织汇总后向属地镇(街道)申请(企业注册纳税在石化区的,向石化区申请),先拨付后审核,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

四、所需基本资料

《3月1日后非公企业申请来甬员工交通补贴花名册》+交通票据。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石化区管委会相应职能机构。

0 3

双职工子女看护补贴

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四条的规定:“双职工家庭中有在甬就读小学、幼儿园及托育子女,确实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夫妻双方均在已开工非公企业的,给予每个家庭一次性补助500元。”

、申报对象

个人(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由女方所在企业组织汇总后向属地镇(街道)申报(企业注册纳税在石化区的,向石化区申报),先拨付后审核,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单亲家庭由单方申报。

四、所需基本资料

《非公企业申请“职工子女看护补贴”员工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步提供电子表格 。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石化区管委会相应职能机构。

0 4

人才交通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二条的规定:“通过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内宁波市外200元/人、华东地区500元/人、其他地区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二、申报对象

个人(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线上办理:微信关注“中国宁波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关注成功后在首页点击“交通补助”菜单按钮,分类选择“高校毕业生”或“中级以上技能人才”,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本人银行卡信息,并拍照或上传相关材料电子版,审核后由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将补助打到个人银行卡。

线下向中国宁波人才市场申报办理。

四、所需基本资料

1.技能人才提供技能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书;

2.企业开具的线上招聘说明(需注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情况、线上招聘途径或网址)。

五、联系咨询电话

0 5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推迟还款事项

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二、申报对象

个人(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原创业担保贷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创业担保贷经办银行审核后,办理展期手续。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医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单。

五、联系咨询电话

二、企业(共21项)

01

镇海区疫情期间非公企业

政策性工资补助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意见》(镇政发〔2020〕3号)文件规定:“对积极配合防疫要求,主动劝返湖北等疫情严重省份和相关疫情较重地区人员返甬复工且仍发放工资的企业,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镇海区非公企业:

1、有户籍在疫情严重省份和相关疫情较重地区的员工;

2、疫情期间,劝返上述员工留在户籍所在地;

3、上述员工留在户籍所在地期间,企业仍按规定发放工资。

注:2月份的疫情较重地区为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的黄岩、温岭。3月份起暂定为湖北省,如有调整由区人力社保局另行明确。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企业按月向属地镇(街道)申报上月工资补助(企业注册纳税在石化区的,向石化区申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

四、需基本资料

《( )月份疫情期间政策性工资补助申报表》、所申报月份的工资单明细。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石化区管委会相应职能机构。

0 2

商贸服务企业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其中:1、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市区两级共50%计算。

2、在2月份复工的企业,按所缴纳的3、4月份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自4月起,区商务局每月组织申报,复工满两个月的企业向属地镇(街道)提交资料(企业注册纳税在石化区的,向石化区提交资料),经区商务局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金额纳税证明;

2.开工后两个月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石化区管委会相应职能机构。

0 3

物业服务企业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财政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下调后2个月内,向属地镇(街道)申报(企业注册纳税在石化区的,向石化区申报),经区建设交通局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五、联系咨询电话

0 4

文旅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疫情期间文旅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区文广旅游局申报,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文旅企业要求贴息补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企业要求贴息补助金额等);

2.贷款证明资料(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内文旅企业新获取的银行贷款证明)。

五、联系咨询电话

0 5

在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事项

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对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体旅游、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的,按照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给予10%技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市服务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申请所需基本资料

《在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资金申请表》

五、联系咨询电话

0 6

市场化展会补助资金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市服务业局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取消/延期举办的市场化展会补助资金申请表》;

取消举办的展会场馆预收定金票据、档期证明(含办展时间、展馆号、展览面积)复印件;延期举办的展会场馆租赁合同、场租费发票。

五、联系咨询电话

0 7

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企业项目竣工后向区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附投资明细清单);

2.项目核准(备案)文书。

五、联系咨询电话

0 8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贴息

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由指定的借款银行在受理专项贷款申请时一并受理。

经区财政局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在企业结息日前将当期贴息资金划转到企业专用账户。

四、所需基本资料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五、联系咨询电话

0 9

境外展会展位费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登录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并填写《拨付申请表》,报区商务局审核后拨付至参展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参展协议或清单复印件、展览公司提供的费用未退证明。

五、联系咨询电话

10

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各地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公寓旅社,帮助解决住宿困难,并给予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的住宿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员工所在的非公企业向属地镇(街道)申报(企业注册纳税在石化区的,向石化区申报),经区卫健局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隔离期间由个人自负住宿费用的,由企业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员工个人。

四、所需基本资料

企业提供解除隔离证明。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石化区管委会相应职能机构。

11

外地员工返岗组织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一条的规定:“鼓励各地和企业加强与外来员工输出地的对接,用“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甬。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机构联动外地相关机构,按镇乡(街道)“打包”组合包车接送外地员工,对接送中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属地镇(街道)进行申报(企业注册纳税在石化区的,向石化区申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企业签订的包车合同及付款凭证。

五、具体办理单位

各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石化区管委会相应职能机构。

12

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线上办理:通过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办理;

线下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报表》

五、联系咨询电话

13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

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人力资源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50人及以上并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推荐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表》;

(2)推荐员工花名册。

2、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表》;

(2)派遣员工花名册;

(3)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联系咨询电话

14

顶岗实习补助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包括技工学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奖励企业。”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线上办理:通过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办理;

线下向纳税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由人力社保部门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宁波市企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补助申报表》;

2、企业与职技院校签订的顶岗实习协议;

3、企业发放顶岗实习补助清单;

4、顶岗实习学生名单(加盖顶岗实习学生所在学校公章)。

五、联系咨询电话

15

企业开展线上培训补贴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九条的规定:“鼓励开展线上培训的规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企业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比例不超过95%,每人实际培训费补助不超过800元。”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失业保险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备案后开展线上培训。完成后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申报培训补贴,经失业保险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1.培训申请报告;

2.培训人员花名册;

3.授课相关资料;

4.企业与培训机构或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含发票)。

五、联系咨询电话

16

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事项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已进行申报尚未缴款的企业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提交申请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通过钉钉、微信、QQ等“非接触”方式递交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即时告知办理结果。

四、所需基本资料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五、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12366(工作时间)。

17

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七条的规定:“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一、二、三类企业原已退税款不再追回;一、二、三类企业原未退税的,以及四类企业,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四、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12366(工作时间)。

18

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

二、申报对象

纳税人。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申请延期申报: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完整勾选填报相关内容,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后,点击“提交”。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完整勾选填报相关内容,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点击“提交”。

四、所需基本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五、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12366(工作时间)。

19

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申报办理指南

一、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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