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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办事指南】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一、受理范围
1.企业。
2.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四条,设立代理记帐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全文条款。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普宁市财政局,分为二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四、许可条件
1)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
无 |
2 |
0 |
纸质 |
机构法人身份证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核原件收复印件 属新办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
机构办公用房的房地产证书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租赁合同 |
核原件收复印件 属租赁他人房产的提供 |
1 |
1 |
纸质 |
0 |
1 |
纸质 |
||
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
包括代理记账工作规程、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0 |
1 |
纸质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在机构专职从业的的书面承诺 |
A4纸大小 |
1 |
0 |
纸质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A4纸大小 |
1 |
0 |
纸质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
核原件收复印件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自接到申请之日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许可收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普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即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报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名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窗口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服务窗口
窗口电话:0663-2489288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0663-2489288)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pnbs.gov.cn/,可电话投诉(0663-1234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5楼;电话:0663-2228090。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电话:0663-8691570;网址:http://www.jyrcfy.com/。
(因普宁市机构改革,部分单位由于职能划转、撤并或重新组建,办公地点可能有变动,因此,机构改革期间,本公众号发布的办事指南中所涉及的部门办公地点为原办公地点,暂未更新。待机构改革结束,将统一更新为新的办公地点,若有不便,敬请谅解。图文封面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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