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公司注册_代记账服务_财务SaaS服务_智能记账
近期评论
分类
-
商务合作
- 邮箱:aifinacn@qq.com
- 手机:13871128117
- 座机:(+86)
- Q Q:32556627点击交谈
- 地址:
原标题:公司向个人借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企业向个人借款,请教如下问题:
1、能否以借款收据及借款合同作为记账依据?
2、支付给个人利息时,是否必须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入账?该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3、支付给个人利息采用何种利率可以税前扣除?
4、若可以代开发票,应开具什么项目?
5、企业是否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借款时可以借款收据及借款合同作为记账依据。
2、个人应就取得的利息向企业出具向税务机关代开的“金融保险业”发票,同时按下面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4、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张三
(2)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更多财经资讯,关注会计城微信:KJCITYCOMR (网站www.kjcity.com)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政务账号添加来源标示处理
政务账号添加来源标示处理
责任编辑:
北京公司注册_代记账服务_财务SaaS服务_智能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