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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申报】最高补贴1000万元,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主题
促进外贸稳中提质方向(即开拓重点市场、促进外贸转型升级、茧丝绸事项)和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有序发展方向(即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
优惠政策、资金扶持:最高1000万元
2019年8月31日前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5〕120号)等文件要求,2019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促进外贸稳中提质、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吸引外资等力度共四个方向内容。为做好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印发促进外贸稳中提质方向(即开拓重点市场、促进外贸转型升级、茧丝绸事项)和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有序发展方向(即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其余申报指南另行印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遴选申报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根据财行〔2019〕137号文、粤财外〔2015〕120号文、粤财工〔2019〕96号文和申报指南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绩效导向、风险防控的原则,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核实具体项目的实施和实际投入情况,对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的项目予以上报,并对本地区、本集团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区域绩效和监督跟进等工作负责。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性由各地市、各省属单位负责。
二、严格执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按时于2019年8月31日前审核上报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为加强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将所属企业或单位的资金申请(除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同步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zxzj.mofcom.gov.cn)上报。申报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的,由企业(单位)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上报。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所属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级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财行〔2019〕137号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报送绩效目标表(附件5)。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及效果、绩效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四、联系方式
(一)开拓重点市场事项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系人:谭彩凤
电 话:020-38815905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
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
联系人:殷世卫
电 话:020-38819855
(三)茧丝绸事项
省商务厅市场规划与建设处
联系人:王皓喆
电 话:020-38812992
(四)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
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人:祝佳
电 话:020-38819877
附件:1.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申报指南
2.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申报指南
3.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茧丝绸事项)申报指南
4.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5.中央对地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广东省商务厅
2019年8月1日
划重点
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开拓重点市场事项)
开拓重点市场事项(分为两个项目)
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品牌培育项目
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
01
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支持对象:
1、在我省注册登记(不含深圳市,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支持内容:
对2018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的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境外展览会、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专项融资等项目。
单个企业当期资助金额低5,000元(含)的不予资助。
支持标准:
支持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发生的项目或所支出费用。
详情:
1
境外展览会。
每家企业每个境外展会最多可申请2个标准展位,不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优先支持广东境外商品展览平台和配合省政府工作参加的重点展会,其他境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限额18,000元。
2
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
(1)保单融资贴息。
对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单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最高限额200,000元。
3
(2)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发展融资。
根据商务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的合作机制,对进出支持内容最高支持比例最高限额保单融资贴息。单个企业最高限额400,000元。
02
品牌培育项目
支持对象:
1.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支持内容:
主要支持企业收购国际品牌和创建国际品牌。其中创建国际品牌包括设立境外品牌营销网络、品牌境外宣传推广等。
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人民币资助方式,外币费用支出按2019年6月30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算。
支持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发生的项目或所支出费用。
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
01
支持对象及条件
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关业务资格。营业执照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取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相适应的资格备案或授权。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国家或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相应产业,且与外经贸发展直接相关。针对相关产业的服务,所服务对象覆盖70%的企业或不低于10个。
(四)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02
支持方向及标准(最高500万元)
(一)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建设:每个注册商标给予注册者一次性支持30万元;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开展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宣传推广的给予30万元支持。
(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集中举办或组织企业抱团参与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博览会组织:
举办情况
参展企业
补贴标准
国内举办国际性展
8家或以上
6万元
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国际性展
8家或以上
3万元
举办国外展
8家或以上
10万元
举办国外展
15家或以上的
20万元
组织企业参加国外展
8家或以上
5万元
组织企业参加国外展
15家或以上的
10万元
(三)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开展外经贸、财政、税收、海关监管及金融政策、法规的宣讲及培训活动组织:参加培训人员达20人或以上的,每场给予1万元支持。其中外经贸宣讲及培训活动限6场,其余宣讲及培训活动限1场。
4.对其余支持内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
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茧丝绸事项)
01
支持对象及条件
申请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茧丝绸项目)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项目支持重点,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项目要求:
项目应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间完成建设的项目,符合本项目支持重点方向、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且未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
建设内容:
1.建设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
2.提升蚕桑生产科技水平。
3.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主体要求:
申请企业应为茧丝绸龙头企业,作为桑园经营主体或与桑园经营主体(个人、企业或合作社)签订5年以上(含)的蚕桑生产、技术服务和蚕茧销售合同,组织开展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建设。
面积要求。
项目建设的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原则上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单个桑园经营主体管理的桑园不少于20亩,并需配置位置临近、规模匹配的蚕室(蚕棚)。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
质量要求。
项目建设的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应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栽桑、养蚕、茧质保全等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建立蚕茧质量动态检测制度,确保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
02
支持方向及标准(最高500万元)
坚持扶优扶强,强化扶贫导向,采取项目法组织申报和遴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的资金给予事后奖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
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分为三个项目)
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最高500万元。
境外园区项目: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支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
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01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
5.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注册并认领,查询本企业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下载打印后加盖本企业公章(若有多页需盖骑缝章)。如企业有行政处罚记录,需在该平台申请《企业商务诚信报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将成为资金审核的依据。
02
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项目适用时间: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4.项目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5.项目无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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