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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或者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禁止情形:伪造、变造和转让,那么“出借”属于上述被禁止情形之一吗?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从《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可以得出,出借属于非法转让的一种情形。
因此,企业擅自出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
甚至,许可证一旦被吊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再甚者,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上述申请条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此外,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个工作日前 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为协助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企业全面深入理解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最新政策要求,交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的最佳环境实践和设备,促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的规范化、标准化,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2020年11月28-30日在南京共同举办“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研讨会”。
01
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0年11月28-30日(28日报到)
地点:南京市
02
会议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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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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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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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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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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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无忧固废网
联系人:靳璇
网站:www.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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