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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税务局发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用户可以参考使用。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湖北省税务局
2021 年2 月
目录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四、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五、杭州亚运会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六、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延续十年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延续五年
九、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优惠延续四年
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续四年
正文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案例解析
案例:A企业为生产防疫口罩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利润总额90万元。主营的防疫口罩不含税价10元/件,成本价8元/件。将自产的10000包防疫口罩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已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该批口罩耗用原材料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额1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自产货物用于免税销售的,其耗用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库存商品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
2.自产货物用于对外销售的,应视同销售
贷:库存商品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3.单位将自产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13000
贷: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13000
(四)填报方法
本指引不考虑其他税费,申报表中填入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2.填报《纳税调整明细表》30行“(十七)其他”行次: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五)注意事项
1.“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3.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请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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