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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为中文及英文两个版本,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7号)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与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4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调整了有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的相关事项。17号公告主要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即《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以便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1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税收居民证明》的申请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申请文件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税收居民证明》申请表(即17号公告附件2);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提供的资料应为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17号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40号公告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我们的观察
相较40号公告,17号公告中做出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此外,为响应“放管服”的改革精神,17号公告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表及《税收居民证明》的样式做了一定调整。相关纳税人须注意,17号公告涉及的调整事项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6号)
内容提要
继主席令[2018]23号(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取消了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核批准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3月1日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以明确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为落实上述修改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28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等表单。相关更新后的申报表亦经过进一步简并优化,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相关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包括:
►根据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以下简称“《预缴表》”,即16号公告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以下简称“《年报表》”,即16号公告附件2)已根据汇总纳税的规定做相应调整。
►比照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新增了《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即16号公告附件6)。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已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即16号公告附件8)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即《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调整,适用于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
►相关报表被进一步简并优化。简并优化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由4张减少为3张,附表由9张减少为5张。
除上述报表外,16公告中亦公布了以下相关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填报说明(即16号公告附件3)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及填报说明(即16号公告附件4)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及填报说明(即16号公告附件5)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及填报说明(即16号公告附件7)
相关表单启用日期
►《预缴表》及其相关附表自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启用。然而,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12号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预缴表》及其相关附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年报表》及相关附表自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启用。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12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年报表》及相关附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扣缴表》及相关附表自2019年10月1日启用。
我们的观察
更新后报表的启用日期与12号公告中所规定的过渡政策一致,即在2018年度符合12公告所有相关规定条件的或在12号公告施行前经审批采用汇总纳税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可按12公告规定办理2018、2019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2020年度起,季度预缴申报和年终汇算清缴申报一律按12号公告规定执行。
相关纳税人应留意相关法规及实际操作中的变化。如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税务人士咨询。
本期内容亦包括以下税务及商务相关法规:
请点击下方链接查阅或下载安永《法规速递》第2019014期中文版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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