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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由原来的25%降为15%!可以为企业剩下一大笔钱!那么,为什么具体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中申咨询将为您一一解读。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举例说明
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7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7、2018和2019年。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举例说明
B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B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1、明确后续管理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惠期间,统一了管理范围,明确了工作职责。
2、明确调整后续管理程序:
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3、明确追缴期限:
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中的追缴期限“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避免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留存备查资料中,涉及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职工和科技人员、研发费用比例等相关指标时,需留存享受优惠年度的资料备查。
1、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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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申咨询 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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