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屡禁不止,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小易都会看到会计人因为虚开发票锒铛入狱的消息。
心疼之余,也不禁想提醒兼职会计人:千万不要在不了解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进行开票、代理报税、账务处理等。
兼职会计看似很轻松且收入不低,但背后其实隐藏着很多风险。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是老板让我虚开的”、“我只是听从老板吩咐”,虚开发票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就像以下这个案例,明明是受企业负责人指示,兼职会计抱着责任不在我的心态虚开发票。结果付出的不仅仅是6年的时间、25万的金钱,还有看不见的代价,如个人名誉、职业口碑……
47岁女会计虚开发超700万 判6年罚25万
47岁的马某某是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市B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43岁的陆某某是新疆昌吉C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让两个人联系在一起的,不是实际的生意往来,而是互相“帮忙”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之大令人咋舌。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马某某身为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在明知该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7871433.32元;被告人陆某某作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有货物购销的实际经营活动,但让A公司、B公司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304241.31元,二被告人虚开的税款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马某某为涉案单位A公司和B公司的兼职会计,律师对于其辩护人马某某提出马某某系兼职会计,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查后认为,马某某作为一名专业会计,在明知A、B两公司与他人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仍受黄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多次为他人、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积极帮助黄某筹办注册成立石河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宜,其行为主动、积极,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
遂判决: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2019年虚开严查,虚开发票一万税额就判刑?
2019年,打击骗税虚开高压态势一直持续。去年10月起,深圳市税务局、市公安局、深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五单位四部门联合,重拳打击虚开骗税行为。
一年来,深圳先后破获了“流金1号”“海啸3号”“裕浩”“成品油虚开”“粤某—吉某安”等一系列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案要案。
打击虚开发票涉案金额超千亿元,挽回税款损失26.98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86人……这还只是近一年来的成果。
老板千万不要以为,虚开发票让会计“背黑锅”就可以。四川有家公司虚开发票,就是老板和会计一起罚。
四川的黄某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会计刘某在黄某的指示下虚开增值税发票50份,税额共计84余万元。法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处以罚金10万元;同时,会计刘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存在虚开发票心理的企业或个人,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虚开发票一万税额就判刑!你还不觉得可怕吗?可以看一下以下案例:
山东青岛某一公司主管孙某,为偷逃税款,从孙某某所有的锦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抵扣税款。畅旗公司虚开发票税额11940.68元;畅旗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哪些情况属于虚开?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却为对方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水泥,发票开具的是钢材,这是虚开;卖了5吨水泥,发票开具10吨水泥,这是虚开;收取货款5万元,发票开具金额为10万元,这是虚开;货物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货物给乙,发票却是由不相干的丙向乙开具,这也是虚开。
提醒: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业务相一致,否则,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
举例: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让B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此时,A公司和B公司均属虚开发票的行为。
提醒: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介绍他人?
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牵线搭桥,充当介绍人,以赚取中介费为目的,或者以为朋友帮忙为目的,介绍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为需要发票的企业开具发票。
提醒:牵线搭桥要谨慎,不要“好心”办坏事。此时,开票方、受票方、介绍人均已构成虚开行为。
最后
小易想提醒各位老板:遵纪守法、远离虚开。以下几个小窍门可以有效防范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交易前对销售方做必要的了解,了解销售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资格等方面,评估虚开风险,警惕虚开发票。
(二)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销售方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时,应暂缓付款,对该业务做进一步核实。
(三)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果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四)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