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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商定程序,是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中相关服务项下的业务,因其对象是财务信息,一般被称为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它是指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也就是说,在商定程序业务中,需执行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是事先与特定的主体(委托人等)协商确定的。比如,皇嘉财润财税团队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Y公司某一具体日期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执行了与该公司商定的某些程序并出具报告。
这里,我们可以注意到的是:该项业务不是注册会计师自主决定应当执行什么样的程序,而是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公司商量确定所执行的程序,并出具报告。但是,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只报告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不发表任何鉴证意见。
在此,皇嘉财润为大家梳理了执行商定程序的几个具有标志性的特点,以便加深各位对执行商定程序审计理解和认识。
1、在执行商定程序审计业务中,受托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就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2、受托方注册会计师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其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3、执行商定程序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所使用的程序和方法视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和委托目的而定,可能使用询问和分析,重新计算、比较和其他核对方法,观察、检查,函证等方法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4、不提供任何保证。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包括详细说明发现的错误和例外事项,不要求提出鉴证结论
另外,在执行商定程序审计的执业标准中,比较具体地罗列了审计中应遵循的恰当的程序,具体如下:
(1)在商定相关的参数后,进行抽样;
(2)检查能证明某些交易的文件或检查交易的详细情况;
(3)向第三方函证特定信息;
(4)将文件、清单或分析的结果与特定的实际情况相比较;
(5)就他人进行的工作执行特定程序(如内审人员的工作);
(6)进行计算。
事实上,由于执行商定程序业务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很大的灵活性,委托方在具体要求上有相当的自主权,受托方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完成服务的。因此,在实务中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控制具有相当的积极影响。尤其是对于诸如银行、证券公司等专业性很强,需要信息量很大、很详细,有时更需要特殊信息的部门,聘请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更是一种有效的选择方式。
在这一点上,或许,深圳皇嘉财润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资深的财务顾问团队可以助您一臂之力。皇嘉财润与实力口碑兼具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伙伴们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资深的财税服务团队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聘请他们进行执行商定程序审计,将可以为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控制中增加更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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