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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享受税收优惠的财务操作要点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可享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对可以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7大类共18个项目为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财务操作要点:
要点一: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算要求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此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要点二:项目转让优惠的继承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因此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优惠,不受投资主体的变化影响。
要点三:不得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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