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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外,度巴DOBA现将其他主要的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税收法规: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必须同时满足的主要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总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收入,包括处置资产毛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销售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
1、税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指出,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2、注意事项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
三、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1号公告明确:“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2、注意事项
创投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企业是依法设立和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2)企业按比例抵扣的投资额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3)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税优惠
1、税收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1)2025年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将优化税收政策安排。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B、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2、注意事项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属地原则。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3)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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