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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虚开发票又出事了!

  • 代记账1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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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纳税人名称 济南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MA3XXXAG91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9号圣凯财富广场XX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吴XXX;性别:男;证件号码:21122******3035

违法期间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违法期间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吴XXX;性别:男;证件号码:21122******3035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实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案件性质 虚开普通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9份,票面额累计187.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天津稽查近日也公布了一批涉税违法的稽查案件,其中涉及数十家劳务公司,案件所涉均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案件已由税务机关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附:劳务公司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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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

法律风险点

1、不规范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殊是国有企业更为明显。也是有原因的,因为正式员工觉得自己这是属于“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属于动态的,跟着项目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期间呢,用人单位可以无劳动合同为由,随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等,导致很多法律纠纷。

政策依据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建议

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协议中约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条款。比如:该派遣劳动者不遵守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退回。但企业要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若不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仍然承担不规范的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就有认识到不能随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等管理手段。这也是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不利。

2、适用劳务派遣

目前,很多企业借用劳务派遣,将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分配给劳务公司,逃避企业责任,这所谓“移花接木”,就是分配给劳务公司的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原企业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务公司签订。这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旧有法律风险存在。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

3、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和自身受损害的责任

很多劳务或用人单位由于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后,由此分不清责任分担问题。实际中,由于双方没有在签订协议中约定,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或非用人单位形成的损害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导致这问题也是因为大部分企业默认,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出现工伤等,因由劳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被派遣劳动者是由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雇主。在劳务派遣中,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从而共同获得劳动者为他们创造的利益。因此,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致他人损害或自认遭受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尽雇主之替代责任呢,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动者不具备特定岗位的上岗资格,当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用人单位并不是完全不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签订派遣合同时,要约定派遣合同是否权责明晰,一份完善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用人单位责任承担不明,或因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承担而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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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

税务稽查风险点

1、假“派遣”,真“外包”

有实际业务,但由人力资源外包,并非劳务派遣,企业为了节省税收的成本,将借用劳务派遣开票来冲抵劳务成本。所谓的“移花接木”就这了,导致以假乱真的增加企业人工成本,减少纳税成本。

2、无业务,虚开票

一些劳务公司对虚开的,对用工单位应开票而不开票的行为,隐藏收入;还有的劳务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形成虚增、虚列成本,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虚工资,假扣除

有的劳务公司虚构劳动力,支付劳务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形成增值税和所得税巨额消耗。也就是,企业虚造身份,虚列工资导致的。

4、不报个数,不缴社保

劳务公司通常只跟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因此,有的通过往来户支付工资等手段;再或者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推托等,形成逃避社保和代扣代缴个税。

5、过度使用政策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打比方:有的公司人事100人员,竟然全属于劳务派遣,那么占比100%,是不符合及违反以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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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

发票开具风险点

2021年,税局将从这两个方面稽查劳务公司

一、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建筑劳务发票

1、稽查劳务公司向劳务发包方开具劳务发票“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字样。

如果建筑劳务发包方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上的备注栏 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稽查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情况下的劳务发票上的开票金额与相关的付款金额凭证是否一致。

为了规避资金流与发票流的不一致, 重点稽查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发票上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含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元”字样。

如果劳务发票备注栏上没有注明“含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元”字样,则必须稽查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是否签订“劳务公司委托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书”。

二、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

1、稽查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劳务公司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如果劳务公司没有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而从事劳务派业务,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则是以种违法行为,理应没有资格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按照财税【2017】4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稽查无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对外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如果没有取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则对于接受劳务派遣发票的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而言,其取得的劳务派遣发票的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有关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规定。

因此,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接受 无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派遣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本文来源济南税务,转自税乎网

编辑:汉润财税,江苏财税人才之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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