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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一词听得多,企业欠税了该怎么办?会计头条来帮你解答吧!
本文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对有关企业欠税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什么是欠税
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欠税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7 条、第 35 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欠税对企业会产生哪些影响?
纳税人因资金困难无法缴纳欠税,该笔欠税将会无限期追征,并产生以下影响:
(一)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二)税务机关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会超过15日;
(三)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六)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
1.公告机关
(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2)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3)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2.公告内容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 1 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4)欠税公告期限为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七)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八)纳税信用等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扣11分。
2.欠税一次扣5分。
3.欠税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欠税5万元以下的扣3分。
三、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无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无欠税证明》的开具流程是什么?证明截至时点是如何规定的?《无欠税证明》有何效力?
纳税人因企业上市、境外投标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无欠税证明》开具为依申请事项)。
(一)适用范围
“无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二)开具流程
一是纳税人申请。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对证件齐全的纳税人受理其申请,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无欠税情形的查询,对于符合开具条件的,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三是不符合开具条件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开具无欠税证明未尽事宜通知),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开具《无欠税证明》。
(三)证明截至时点
由于开具《无欠税证明》前需要获取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报和缴税情况,数据库在归集全国范围内数据时会有N(N≤3)天的延迟,《无欠税证明》是根据系统提供数据服务时点的无欠税信息开具的,因此,会存在申请开具日期和证明截至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后期,会随着技术平台的提升缩短延迟时间。
(四)效力说明:
《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仅证明截至到开具时间节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纳税人如申报不实,税务机关仍然要依法追缴税款。
四、企业欠税了怎么办?
(一)错误的应对方式及后果
1.当欠税产生滞纳金低于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贷款的利息时,恶意拖欠税款不缴。不良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会被通报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融资会受到限制。
2.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3.企业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5.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或者未构成犯罪,但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D级纳税人的影响详见:黑名单、联合惩戒及D级纳税人管理。
6.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采取隐匿、毁坏账册凭证等手段恶意阻碍破产清算程序的,尽管公司仍可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但欠税将依法转嫁至股东、实际控制人,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形下有权直接向已宣告破产公司的股东追征公司所欠税款。
7.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从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二)正确的应对方式和途径
1. 根据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例如: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详见: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15问。
3. 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会转为欠税处理。
5. 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及《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1)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 2001 年 5 月 1 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
①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
②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
③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
④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
⑤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2)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 2001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
①欠税;
②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③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3)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6. 申请留抵抵减欠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对于既有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需要用留抵税款抵缴欠税。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
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完成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县(含)以上税务机关会发放给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2)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7. 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破产清算期间,企业会有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等行为:对新产生的税收,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8. 欠税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客户拖欠货款,企业应制定实施合理有效的资金预算及融资方案,积极找客户催款,及时清理欠税。
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如何申报税收债权?
(一)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债偿顺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二)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三)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四)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五)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48号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条,六十五条,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六十八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 〔2016〕 2798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本文转载自会计头条APP,由小颖言税原创,作者小颖言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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