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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最新资质升级公示,7家资质被撤销!5家作假被通报!

  • 代记账1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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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8﹞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18日(10个工作日,9月30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9日

附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资质升级、陈述咨询微信13522887522薛主任

7家资质被撤销,其中一建企竟有17项业绩造假

9月6日,住建部通报河南一家建企有12项工程业绩造假之后,这个记录再被刷新!

9月27日-29日,住建部通报:

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15项业绩,均不存在;申报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2项业绩非你单位施工

住建部拟撤销该公司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总承包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9月27日-29日,住建部还撤销另外7家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原因还是同一个,业绩造假!

据官方公开数据,今年以来已有10多家建企的一级资质被撤销(不包括在资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并驳回的):

撤销资质!三年内不得申请

已取得资质又被撤销的企业,主要存在以下行为: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5年前以虚假业绩申报取得资质,现在一样被撤销。

在2018年1月至6月的资质申报中,已有29家建企的30项特级、一级资质申请,因工程业绩存在弄虚作假,被住建部撤销或驳回。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18〕57号

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

申报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

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6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51号),你单位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拟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8〕23号

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13日的资质申报材料中“雅都一品3#楼工程”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61号),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8〕24号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26日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和信首府2#楼工程”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62号),你单位于2017年12月4日签收,并于12月6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8〕61号

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6年10月27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海天国际9号楼”、“泰成悦府2号楼”实际施工单位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5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31号),你单位于2018年5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8〕62号

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驻马店市北泉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玉林大道(星空路-送仙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东祥社区截污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春风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乐园路(恩平路-东岳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同心路(留仙路-文锦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常兴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逸都路(天明路-东升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光明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同德路(学府路-青梧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艺园路(登良路-中兴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怡景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雪雁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太白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建设大道(天中山大道-丰产路)K1+12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解放路(郎陵大道-文化路)K1+65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恩本路(前进路-育红路)K0+15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大道(江淮路-丰庆路)K1+95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刚强路(金雀路-平安大道)K2+35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龙山路(交通路-驿都大道)K1+885桥梁工程”、“驻马店市青春路(三辰大道-纬二路)K2+25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育红路(纬五路-联播大道)K1+38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青龙路(华光路-立业路)K1+53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凤飞大道(成园路-川安路)K1+655桥梁工程”、“驻马店市北环路(东靖路-复兴路)K1+835桥梁工程”、“驻马店市三元路(红枫路-林荫大道)K1+760桥梁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4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28号),你单位于2018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8〕63号

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驻马店市风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平舆县粮仓工程”及“驻马店市三和·紫东苑15#商住楼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4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29号),你单位于2018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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