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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为二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市):
负责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审批。
2.权责划分(县):
负责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审批。
四、许可条件
1.应符合下列条件。
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2.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审批。
1)未进行财务清算,未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的。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申请请表 |
变更培训层次、专业(工种)需按照有关规定和职业标准重新进行评估验收 |
2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9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1工作日。不包括补充资料的时间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人社局就业促进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窗口地址:普宁市党政办公大楼南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窗口电话:0663-2255065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0663-2255065)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pnbs.gov.cn/,可电话投诉(0663-1234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电话:0663-2228090;网址:无。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电话:0663-8691572;网址:http://www.jyrcf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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