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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三岔五就爆一家公司财务造假,造假何其多!
中兵红箭(证券代码:000519)2014、2015 年度分别虚增利润93.7 万元、2730.89 万元;2016 年度虚减利润 555.99 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0.2%、8.95%、3.52%。中兵红箭上述年度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中兵红箭进行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董监高均处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数额较大,但仅仅收到警示函类似的小小警戒,这可能让中兵红箭很不开心!可能有上市公司感觉中兵红箭财务虚假比例不高,受此处罚,很多上市公司偷偷发笑,利润操纵怎么如此不小心!这些造假的上市公司很可能感觉自己水平高和运气好,资源广人脉深,毕竟有较多案例,见下文!执法必严才是资本市场规范之本,只有所有上市公司都敬畏法律,投资者就才可以相信所谓的财务报表,毕竟地雷太多,隔三差五爆出财务造假,会计报表不可信的话,投资股票就如同赌博,赌所投公司诚信、没有造假、信息披露完整合法。贵州茅台半年度净利润还增长40%,这3季度利润增长猛刹车,增长幅度竟然不到3%,预收账款变化很随意,这符合事物发展的正常规律吗?贵州茅台都让投资者躺雷,这资本市场报表可信度、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企业经营的可预期性谈何健全、可信!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只有上市公司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合法合规,诚信、守法,资本市场才可能长远健康发展!
现在IPO企业过会利润的重要性凸显,只有利润超过了所谓的红线,才有一定的过会希望!根据统计数据看,IPO企业利润越大,过会的概率越大!于是,利润为王!如何让利润好看一点,增长曲线完美一些,成为一些公司的追求!这业绩漂亮曲线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也可以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获得!
现在许多上市公司热衷于财务操纵和财务造假,因为违法成本极低,而收益巨大。贩毒分子为了区区数百万元,要冒着犯罪杀头的危险,就这也铤而走险!上市公司、IPO造假,被发现问题不大给个警示,问题特别大罚款60万元,但造假带来股票上市、股票价格上涨所产生的巨额财富,造假成本简直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这也是A股市场上市公司不断爆出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的核心原因!
一、什么是财务造假,你真的了解吗?
财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账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掩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情况的行为。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务造假的最突出特征就是:掩盖歪曲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
财务造假的目的:伪造对外财务报告的数据,谋取非法利益,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
财务造假通常是管理层的集体行为,管理层作为舞弊的核心。管理层在公司内部处于核心地位,他们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虽然公司里的财务造假是由会计人员进行操作,但是没有管理层的授意或者允许一般是无法进行的。由于管理层权限过大,会计人员有时无法保持其正直的职业道德。财务造假不仅仅是财务总监的行为,财务总监是管理层集体意志的执行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一种集体违法犯罪行为。
二、利润调节、利润操纵的财务造假,一种处罚风险很低的财务造价手段,功能强大,低成本高收益,有些企业为所欲为
1、功能强大,“丑女”可以包装出顶级“美女”,完美的整形手术
调节操纵利润可能成为一些上市公司操纵股价、配合股东减持、配合管理层业绩管理、配合员工持股计划、配合员工股权激励等的绝密杀器,要减持了,可以提前确认收入;要增持了,要推员工持股计划了、要员工股权激励了就推迟确认收入,简直可以说为所欲为!对于IPO企业来说,报告期内要表现出净利润逐年增长的漂亮图形,要被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认为是一个发展潜力、竞争力突出的小独角兽,利润操纵就大有所为。通过丰年隐藏、荒年释放的方法,让企业的报表亮瞎其他的IPO企业,让企业IPO光芒四射!利润操纵的财务造假,把一个相貌平平甚至丑女包装一个绝等美女给大众看,欺骗大众,操纵股价,股票收益盆满钵满!
2、处罚风险很低
以往,证监会所重罚的财务造假针对的是假合同、假收入,但利用真合同一样可以财务造假,而且财务造假风险较低,被发现一般也没有被视为罪大恶极,基本上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仅仅是受到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微不足道的监管措施,具体的处罚案例见下文。
财务操纵造假被发现了,上市公司美其名曰会计差错,更正一下就OK了,这IPO、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真低!马克思资本论提到,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IPO财务抽查比例仅仅5%,财务操纵造假被发现的比例很低,就是被发现了,也不会有多大事,毕竟证监会对假合同的财务造假才会痛下杀手!目前利润操纵被监管发现后的案例显示,仅仅是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示函,没有警告处罚和罚款,这对造假企业之后的再融资几乎没有任何重大影响,也没有多大的负面影响,这么低的成本,能够换来造假上市,能够换来股票减持、员工股权激励成本等方面的巨大利益,何乐而不为!就是监管给最高的处罚,相信还是有大把公司选择利润操纵继续财务造假,毕竟这产生的暴利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可以践踏任何人间法律甚至感冒任何罪行,何况是区区行政处罚!
3、收益非常巨大
在股市高涨的时候,股票市盈率可以高达50、60倍,虚增当期利润5000万元,就相当于虚增股票市值30亿元以上,假设减持5%的股份,就可以多获得1.5亿元的减持收益;若减持10%,就可以多获得3亿元的股票减持收益。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隐藏5000万净利润,若员工持股计划为5%,则可以使员工少支出7000多万元(假设授予限制性股票方式,按半价入股)。如果是IPO企业,可以骗取发行上市,上市后业绩波动一下,以后就可以恢复正常,但可以让股东实现财富的巨大增值。从目前利润操纵的财务造价被发现后监管采取的措施看(具体案例见下文),利润调节方式的财务造假违法成本很低,违法收益巨大,不用冒多大走险就能取得暴利!
毒贩为了区区上百万元利润铤而走险,冒着生命危险,而上市公司、IPO企业财务操纵造假,几乎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就可以收获千万、亿元为单位的巨额暴利,毒贩们都羡慕不已!
三、利润调节、利润操纵方法和要点揭秘
操纵利润、利润调节的杀器,就是利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人为改变事实证据,使得收入确认时点为所欲为,想啥时间确认就啥时间确认!这种利润操纵的财务造假,是建立在真实合同的基础上,只是这合同的实现时点可以人为的改变。
我们先看看收入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包括: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必须“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这里有大文章可做!即主要风险和报酬转要移给购货方,就必须实现销售商品的验收,而验收的时点、验收报告的签署却有着巨大的弹性空间。对于商品交付时需要(简单)安装调试的,这里就有很大的门道。验收可以是到货验收、也可以是安装调试后验收、也可以是初验,还可以以是终验。总之,要有验收报告才可以确认收入。对于经销商、配合默契的客户、关联方,验收报告的签署时点会随时配合。收入不够,可以向关联方能够、经销商突击发货,可以提前确认收入,让默契的客户和关联方提前签署验收报告;需要隐瞒收入,就让客户推迟签署验收报告,编造各种理由,即使按照合同验收后收到100%款项达1年都可以以未验收为理由不确认收入。有的小设备安装调试其实很简单,但有的企业可以把商品安装得比安装飞机、安装航母还费时,需要数年完成,多么夸张!中介机构核查时,配合的客户也会提供所有需要的证据和访谈纪要,对于关联方来说,甚至可以通过造假等手段配合。经常看到证监会提问,经销商是否囤货,是否实现最终销售。但几乎从没有看到证监会反馈意见提到:是否推迟确认收入,是否隐瞒利润。
利润调节财务造假的几个要点:
1、签署了真实的销售合同,计划未来实施,有实施的意图;
2、货物已经发出,并被对方签收;
3、提前出具验收报告,提前确认收入,需要紧密、长期合作的、默契的经销商、客户和关联客户来完成,毕竟这需要承担义务和法律风险,一般的客户不大乐意;因此,需要提前确认收入,要选择适当的合作对象。
4、推迟出具验收报告,推迟确认收入,所有的客户都接受,因为不存在需要继续承担法律义务(付款)的风险。只要你不去向客户索取验收报告,相信没有客户主动打电话给你说“来取验收报告了”。
四、利润调节造假被发现的后果,轻微的警示,违法成本极低,案例展示
(一)梅安森((证券代码:300275)利润调节,仅受到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发现梅安森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涉及收入金额 8663.68 万元,致使你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出现错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梅安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于 2018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相关收入确认进行了更正。可怜的是中小股民,被肆意践踏,股票投资损失就如滴血,而上市公司操纵完利润,被采取警示函微不足道的惩罚措施,违法成本之低,难以想象,就如马克思所说为了暴利可以践踏一切人间法律。
经查询梅安森公告,在这利润操纵期间,有股东进行过减持。2016年12月22日, 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副董事长叶立胜先生《关于减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叶立胜先生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上述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同时,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公司“南华期货华富紫金22号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参与人—董事长马焰、副董事长叶立胜、 董事包发圣(已离职超过6个月)、 监事谢兴智《关于拟减持通过定向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通知函》, 上述人员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通过定向资管计划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08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
(二)康盛股份(002418)财务造假1658万净利润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康盛股份下属子公司 “成都联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提前确认营业收入5918.8万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8.12万元,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不准确,浙江证监局责令该公司及时修正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业绩,对董事长陈汉康、总经理周景春、财务总监高翔、董事会秘书毛泽璋采取警示的监管措施。
(三)海联讯财务操纵,对公司没有任何监管措施,仅对财务总监出具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2016年11月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海联讯推迟确认收入,存在跨期收入调节操纵利润的情形,深圳证监局对海联讯没有任何监管措施,仅对财务总监出具警示函。海联讯利润调节主要如下:
1、把2014年2343万元系统集成收入推迟至2015年确认
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与国家电网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网客服中心”)签订了金额为3,916.09万元(含税)的95598呼叫平台软硬件系统集成项目,于2014年12月30日取得终验报告。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规定,前述业务应在取得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但公司除在2013年第一阶段项目验收时确认1004.12万元收入外(软件部分),将剩余2,342.96万元收入(硬件部分)确认在2015年(对应结转成本分别为1,709.61万元)。
2、把2014年270万技术服务费收入推迟至2015年确认
公司会计政策规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的收入应在取得客户签收单据后予以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于2014年提供了相关服务,并取得了客户的确认单,涉及交易金额为270.46万元,对应成本为177.52万元,影响净利润金额为79万元。对于前述已取得客户确认单的技术服务收入,公司未按照会计政策的规定在2014年确认收入,而是将相关收入确认在2015年度。
3、部分代理项目成本结转不及时
未将应支付给百瑞德的478万元代理费用计入成本,相关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该事项对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113.29万元、-16.94万元、-184.40万元、-91.90万元。
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马红杰作为海联讯的财务总监对此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4月18日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马红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看看配套的减持情况:
2015年 11 月 20 日,海联讯收到孔飙先生、邢文飚先生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孔飙先生、 邢文飚先生分别转让给中科汇通的本公司25,033,316 股、2,526,684 股股份的 过户登记手续已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中科汇通将持有本公司36,594,526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31%,变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章锋先生持有本公司36,534,716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26%,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邢文飚先生持有本公 司17,126,994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78%,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孔飙先生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5日收到公 司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章锋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章锋先生于2016年5 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1,25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36%。
海联讯2016年5月16 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红宇女士《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苏红宇女士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2,000,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0.597%)的公司股份,股东苏红宇女士,截至公告日持有公司股份 18,476,4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2%。
五、评论
看到这利润调节财务造假的巨大收益,违法成本如此低廉,多少IPO企业和上市公司是不是蠢蠢欲动,太诱人了!
同时提个建议,希望监管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无论是提前确认收入,或是隐瞒推迟确认收入,都是肮脏不堪的,都是为了获取巨大的非法收益,都是应该受到严厉处罚的,不能让财务操纵变成违法犯罪分子收割韭菜、非法牟利的合法工具!
财务操纵属于性质恶劣的财务造假行为,至少要警告、要罚款,性质严重的,也要退市,这样才能净化资本市场!如果财务造假者没有获得任何的惩罚,岂不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A股目前IPO过会率50%都谈过会率太低,而30年来退市的上市公司有多少呢,可能1%左右吧,难道上市难,退市更难?退市难,一定导致一些上市公司为所欲为,肆意收割韭菜,财务造假又怎样呢!为了资本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从严监管必不可少!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18-10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局”)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 057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7年 8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8)。在取得湖南监管局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75、2017-83、2017-88、2017-90 、2017-94 、2018-12、2018-19 、2018-32 、2018-60 、2018-66、2018-68、2018-82、2018-93、2018-95、2018-101)。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3 号),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6)。
2018年 10 月 31 日下午,公司收到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隋建辉,男,1958 年 6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李玉顺,男,1963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总经理,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申兴良,男,1968 年 4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王建文,男,1962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总经理助理、市场营销部部长,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郭慧芳,女,1986 年 1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会计机构负责人,中南钻石财务部部长,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牛建伟,男,1962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卢灿华,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温振祥,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韩赤风,男,1958 年 8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李志宏,男,1955 年 4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独立董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郑锦桥,男,1964 年 3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王霞,女,1969 年 6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周子平,男,1962 年 7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刘善跃,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文均,男,1969 年 6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兵红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有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兵红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收入,虚增 2015 年度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5 年 12 月,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罗源县某刀具厂等四个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 2016 年冲回。中南钻石将应属于 2015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河南省某磨具公司销售退回冲减 2016 年度收入而未冲减 2015 年度收入。
1、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2015年 12 月,中南钻石对罗源县某刀具厂等四个客户的销售并未签订合同且货物未实际发出,虽然已开具发票,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该事项导致中南钻石 2015 年度虚增收入 1711.8 万元,虚增利润1462.34 万元。
2、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退回,虚增2015 年度收入、利润。
经查,中南钻石 2015 年 12 月向河南省某磨具公司销售的一批货物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返回,2016 年 3 月 13 日中兵红箭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兵红箭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因此该笔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2016 年 3 月中南钻石将该笔销售退回冲减当期收入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规定。该事项导致中南钻石 2015 年度虚增收入 152.99 万元,虚增利润124.12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导致中兵红箭 2015 年度虚增收入1864.79 万元,虚增利润 1586.46 万元。
二、未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经查,2014 至 2015 年中南钻石少计提坏账准备 93.7 万元、1144.43 万元,2016年多计提 555.99 万元,导致中兵红箭2014 年至 2015 年虚增利润93.7 万元、1144.43 万元,2016 年虚减利润555.99 万元。
中南钻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为: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其中账龄 1 年以内的计提比例为 0,账龄 1 年至 2 年的计提比例为 50%,账龄 2 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100%。经查明,2014 年至2016 年中南钻石在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年底在所有客户真实账龄的基础上,将部分实际账龄为1-2 年、2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人为调整为 1 年以内从而不用计提坏账准备。中南钻石没有严格执行会计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综上,中南钻石作为中兵红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中兵红箭 2014、2015年度分别虚增利润 93.7 万元、2730.89 万元;2016 年度虚减利润 555.99 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0.2%、8.95%、3.52%。中兵红箭上述年度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披露。
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隋建辉作为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时任中兵红箭总经理兼董事、中南钻石总经理李玉顺负责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时任中兵红箭财务总监兼董事、中南钻石总会计师申兴良分管财务相关工作,三人均在中兵红箭 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应当对 2015 年度中兵红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兵红箭 2015 年度虚增利润主要由其子公司中南钻石虚增收入及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两部分构成,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部长王建文参与了前述虚假销售业务的经办,应当对虚增收入部分承担直接责任,且在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当期年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兼中南钻石财务部部长郭慧芳负责财务部总体工作,审核财务日常业务,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中兵红箭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度董事会上审核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的其他董事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兼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其他监事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兵红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6 万元
罚款;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湖南监管局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13.2.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将引以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依照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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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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