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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再出新政策!注销流程再次发生变化,扩大注销范围、简化流程、精简资料等等,这政策越来越好,风儿希望以后办理注销公司相关业务不用跑断腿了!
7月1日起公司注销范围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
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三、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四、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五、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六、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七、《通知》减少了哪些报送资料?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八、《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注销后提醒:
公司注销后,这样东西竟然还能高价转让?!
注销并没有大家想得那么可怕!相反,很多老板还不知道,公司注销后,有一样东西还是非常值钱的!
那就是商标!
有人会问了,公司都注销了,商标还能继续用吗?还能转让卖钱?
当然可以!
还记得曾经红透半边天的快播,“快播”可是曾经占据全国网民数的一半的用户量,可见当时的火爆程度。公司虽然最终宣告破产,清算注销了,但快播这个商标的价值也是不菲的,可以通过贷款或者转让获得高额的利益。很多老板把公司注销之后对于商标可能并不是很重视,认为没有什么作用了,甚至不知道可以用来转让。
其实公司被注销后,以公司名义申请下来的商标有两种处理办法:
1、商标转让
在公司注销前,名下的商标可以选择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但要记得留好电子档、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以便用作转移证明条件。
如果注销时还未决定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如果想对商标进行转让,可由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部门提出商标转让申请。
2、商标转移
如果公司在注销时未将商标转让,对于已经决定归属的,则企业可以通过移转将商标转移出来。
注册商标转移是指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情形,主要是因商标权主体消灭由其继受人继受商标权。商标权的转移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不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被继受人消灭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
一般发生转移有以下两种情况:
1、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
2、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破产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继受。注册商标的转移,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
注意啦!!!公司注销后,商标转让、转移有效期仅为一年!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大家要注意的就是时间的期限,一定要在一年内完成转让。
很多商标的价值是我们所想象不到的,我们常说一个注册商标的价值远远高于一个未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具有法律效益,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经常我们也会看到某某商标被抢注了新闻,不要认为和自己没有关系,可能这种事情就会发生到自己身上,商标抢注的情况真的是屡屡发生,主要还是因为我们不重视自己的权利。
所以啊!别小看了公司注销,这里面学问大得很,注销后要是能转让商标回个本,那是天大的好事,但要是注销前,税务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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