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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劳动者该向谁主张权利?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注销登记须提交清算报告,而分公司注销登记需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无须提交清算报告。由此可见,分公司设立和申请注销登记的主体是公司,而且分公司注销登记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因此推断可知,分公司注销登记后,其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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