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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阳能源: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

  • 代记账1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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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6-029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能源”

或“公司”)及其子公司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因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与沈阳

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

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

“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与“锦

强投资”;合称“资产出售方”)签订了《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及《辽宁红阳能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以下统称“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已于2015年9月23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红阳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有详细描述],对沈阳焦煤下属的

煤炭资产(特指“红阳二矿”、“红阳三矿”、“林盛煤矿”)与辽

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热电”)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预测数额与实际盈利数差额补偿事宜以及沈阳焦煤资产减值

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

一、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的股份数量

根据补偿协议,补偿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业绩补偿

(1)资产出售方承诺:2015至2017会计年度,煤炭资产归属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6,258.17 万 元 、 16,130.32 万 元 以 及

24,196.90 万 元 , 辽 宁 热 电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4,248.98万元、12,955.64万元以及14,916.17万元。

如煤炭资产和/或辽宁热电未达到上述盈利承诺,资产出售方将

以股份的形式对红阳能源进行补偿。

(2)业绩补偿股份数的确定

每年业绩补偿股份总数=X1+X2,其中:

X1=(截至当期期末煤炭资产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煤炭资产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煤炭资产预测净利润数总

和×本次交易中煤炭资产以收益法评估的采矿权评估值对应的认购

股份数-煤炭资产对应的已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

的X1为负数,则取零值。

X2=(截至当期期末辽宁热电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辽宁热电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辽宁热电预测净利润数总

和×本次交易中辽宁热电100%股权评估值对应的认购股份数-辽宁

热电对应的已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X2为负数,则取零值。

(3)业绩补偿程序

红阳能源应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四个月内,聘请经资产出售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

计机构对煤炭资产及辽宁热电上一年度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

正式审计报告。如煤炭资产、辽宁热电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低于

承诺净利润,则资产出售方应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资产出售方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红阳能源应在审计机构、评

估机构出具最终的专项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回

购价格(总价人民币1元)书面通知资产出售方,资产出售方应在收

到红阳能源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

当年须补偿的股份数过户至红阳能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

必要时还应与红阳能源签署股份回购协议(该协议应约定回购总价为

人民币1元)。该等股份过户后,红阳能源应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

销手续。

业绩补偿义务由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

强投资按照其原对沈阳焦煤的持股比例分担。

2、减值测试补偿

(1)资产出售方同意根据2015至2017会计年度(如未能于2015

年完成交割,补偿期相应顺延一年)沈阳焦煤资产减值情况,以股份

的形式对红阳能源进行补偿。

(2)期末减值额的确定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沈阳焦煤100%股权作价—期末沈阳焦煤

100%股权评估值(扣除补偿期内沈阳焦煤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

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在补偿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红阳能源聘请并

经资产出售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沈阳

焦煤100%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以该评估报告确

定的沈阳焦煤100%股权价值作为期末沈阳焦煤100%股权评估值。

上述减值测试应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

审核意见。

(3)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的确定

每年减值测试补偿股份总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

偿股份数量,其中已补偿股份数量=以前年度通过业绩补偿以及减值

测试补偿形式累计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年度通过业绩补偿形式应补

偿的股份数量。

如期末减值额为正数,则红阳能源应回购资产出售方应补偿的股

份并注销。

如期末减值额为负数,则资产出售方不承担任何股份补偿义务。

(4)减值测试补偿程序

2015年度至2017年度期间,红阳能源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

请经资产出售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沈阳焦

煤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

计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红阳能源应在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最终的专项审核意见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回购价格(总价人民币1元)书面通知

资产出售方,资产出售方应在收到红阳能源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数过户至红阳能源

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必要时还应与红阳能源签署股份回购

协议(该协议应约定回购总价为人民币1元)。该等股份过户后,红

阳能源应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手续。

该等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由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

投资、锦强投资按照其原对沈阳焦煤的持股比例分担。

根据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

天和资产 [2016]评字第90016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东权益价值

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5010018号)。截至2015

年12月31日,沈阳焦煤100%股权相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时的评估值存在

资产减值19,341.20万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审计报告》(XYZH/2015CCA10008)在标的资产即沈阳焦煤在交割期间

的损益为-129,771,068.66元。 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

瑞投资、锦强投资在2015年12月8日之前已对红阳能源进行了现金补

偿。因此,扣减后本次2015年需补偿为63,640,931.34元,按照股份

补偿公式计算,资产减值需补偿总股数为9,470,377股,扣除业绩补

偿的633,527股后需要再补偿8,836,850股。综合两方面的补偿,共计

补偿9,470,377股。根据《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强投资应分别补偿的股份数量如下表: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 交易对方原持股比例 分摊的沈阳焦煤减值金额 补偿股份数量(元) (股)

1 沈煤集团 61.74% 39,291,911.17 5,847,011

2 中国信达 16.40% 10,437,112.78 1,553,142

3 锦天投资 10.93% 6,955,953.82 1,035,112

4 锦瑞投资 5.465% 3,477,976.91 517,556

5 锦强投资 5.465% 3,477,976.91 517,556

合 计 100.00% 63,640,931.6 9,470,377

根据补偿协议之约定,红阳能源应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东权益价

值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5010018号)后10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股份回购数量、回购价格(总价人民币1元)书面

通知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强投资,后者应

在收到红阳能源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

将其上述需补偿的股份数过户至红阳能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

指令。该等股份过户后,红阳能源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手续,

同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二、回购并注销股份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目的:履行发行对象重大资产重组承诺,股份回购

注销 。

2、回购股份方式:定向回购发行对象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

3、回购股份价格:总价1.00元人民币 。

4、回购股份数量:9,470,377股。5、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6、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

个月内。

7、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本次回

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承诺对应补

偿股份的议案》,关联董事林守信、张德辉、张兴东、陶明印、胡宝

新、包学勤回避表决,其他参与表决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2015年年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

别审议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备查文件

1、红阳能源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

补偿协议》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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