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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税前扣除是大家关心的话题,有哪些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今天就给大家说道说道
第一,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
费用不属于公司的经营支出,即便这些费用有合规的发票形式,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老板报销的家庭开支、私费公报等,都不属于公司的经营支出。有个很有意思的例子,老板从寺庙请财神、佛像等,其支出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没有发票
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没有发票,会计做账时也应该把它确认为费用。
但是税务是以票控税的,如果没有发票,税务不会允许这类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发票不合规
如果发票不合规,会计做账确认费用后,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和没有发票的性质是一样的。发票只有抬头没有税号、发票抬头有误、盖章不清晰、发票有涂改等,都属于不合规的发票。
如果是虚假发票,包括“假的真发票”与“真的假发票”,也可视作发票不合规,纳税调整处理同上。
第四,替别人支付
如公司找个人借贷,支付利息时公司承担税点;公司租用民宅,房东到税务代开发票,由公司承担税点。这些税点本应由房东或债权人负担,等于公司替他们交税了。
这些税费都不属于公司的费用,做账时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通过非正式渠道做的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不是通过上述渠道做的捐赠,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六,公司支付的行政罚没支出
如企业偷税后的罚款、滞纳金,违反环保受到的处罚等,这些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说明一下,公司受到的经营性罚没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违约支付的违约金,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的滞纳金等,如能取得合法凭据,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七,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
税务一般不允许资产减值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应收账款为例,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税前扣除。
什么是“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呢?能得到税务认可的条件很苛刻,需要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如证明债务人死亡,负债企业破产等。
第八,部分费用限额扣除,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延后扣除
职工福利费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继续按前项规定扣除。
还有,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有些费用只允许部分扣除
最常见的当属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10个新政变化!
一)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事项:
(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上升到500万;
(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
(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
(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
(5)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
(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
(2)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
(3)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即(2)、(3)取小。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
(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得、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得行业。
5、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结转。
二)税前扣除凭证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做了明确,原文不再展示,对文件重要注意事项做一汇总如下:
1、明确税前扣除凭不仅限于发票
税前扣除的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具体操作:
(1)企业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结转凭企业自制内部凭证扣除。
(2)发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论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应凭发票。但是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凭税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据、内部凭证扣除。
(3)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财政票据扣除;工资薪金凭工资结算单和支付凭据扣除;单位为职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凭收款凭证扣除;属于不征税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凭不征税发票扣除。
(4)对需要分摊的费用,取得发票方凭发票和分割单扣除,其他企业凭分割单扣除,最好能附上发票复印件。
(5)发生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扣除。
2、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延长至汇算清缴结束时
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取得凭据即可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补救办法
企业业务真实发生的,但取得发票不合规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补开、换开的,均可税前扣除;
4、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补救办法
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5、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等扣除凭据的,应作纳税调整。待取得发票后追补到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但不超过五年。但若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已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方可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且以后取得凭证也不能再追补扣除。
三)税收优惠额度扩大
财税〔2018〕7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注意事项:
优惠扩大从2018年1月1日起,且季度预缴即可享受,上半年未享受到的,以后季度或汇算清缴时累计计算,多交税的可以退税或抵税。
四)优惠事项改为备案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对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里面所附的《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都属于备案制,不再有审批制。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五)资产损失资料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资产损失以报代备,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虽然不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但仍然要对相应的留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以备稽查。企业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亏损弥补期延长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注意事项:
(1)可以延长弥补期的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
(3)因具备资格可以按10年弥补后,未到10年企业不再具备资格的,未弥补完的亏损依然能继续按10年弥补完。
以上是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新变化及执行时应注意的点,希望能对会计朋友们2019年的汇算清缴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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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课程:<<股权激励方案实操班>><<如何构建股权激励系统>><<企业上市筹划与辅导>>《如何完善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管控经营风险》<<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必修课>><<总经理的财务管理必修课>>《全面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实务》
第一部分: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现状与解决方案
1.1现象之一:上市公司没带好头
1.2现象之二:国有企业是八仙过海
1.3现象之三:新三版企业忍气吞声
1.4现象之四:民营企业铤而走险
1.5现象之五:股权激励服务市场一片混乱
1.6小结: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
1.7到底什么才是股权激励?
1.8股权激励系统解决方案—专业四步曲之一
1.9股权激励系统解决方案—专业四步曲之二
1.10股权激励系统解决方案—专业四步曲之三
1.11股权激励系统解决方案—专业四步曲之四
1.12实施股权激励主要成果与法律文件
1.13实施股权激励八大主要风险分析
第二部分:老板(控股股东),您准备好了吗?
2.1理念之一:公司为什么一定要实施股权激励?
2.2理念之二:如何从制度设计上确保激励效果?
2.3理念之三:为何须完善必要的公司治理?
2.4理念之四:股权激励即不是福利,也不是薪酬。
2.5理念之五:股权激励不能望梅止渴。
2.6理念之六:股权激励绝对不是糊涂帐。
2.7理念之七:股权激励须公开、公平、公正。
2.8理念之八:股权激励是一套激励与约束的制度体系。
2.9 企业须准备的资料清单等。
第三部分:股权结构及其优化
3.1什么是股权结构?
3.2股权平均的股权结构案例分析与研讨
3.3控股股东及股权结构分散的案例分析与研讨
3.4第一大股东合理股权比例范围?
3.5无形资产如何入股?
3.6管理要素、资源等如何作价和入股?
3.7职业经理人入伙的案例分析与研讨
第四部分: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一企一案”
4.1《公司股权激励总体方案》概览
4.2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华为案例分析
4.3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案例研讨
4.4激励对象及其股份分配情况—案例分析
4.5如何确定股权激励的模式?
4.5.1 虚拟股票模式—案例分析
4.5.2 期股模式—案例分析
4.5.3 股票期权模式—案例分析
4.5.4 员工持股计划—案例分析
4.5.5 股票增值权模式—案例分析
4.5.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案例分析
4.5.7 MBO模式—案例分析
4.5.8 技术入股模式—案例分析
4.6激励周期、股份认购与股份来源—案例分析
4.7激励对象业绩如何考核?–案例分析
4.8职位调整与股份分红管理规定—案例分析
4.9退出机制的安排—案例分析
4.10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变更和终止—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方案审批与操作篇
5.1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
5.2签订股权激励实施合同
5.3签订目标责任书
5.4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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