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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坏账准备是一种会计估计,是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对企业的应收款项,预计将来有一部分金额无法收回的一种估计,并非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不允许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将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坏账准备金额予以调增。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则可进行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
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未经核准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确凿证据证明确实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才能扣除,关于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章的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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