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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被发改委罚款的会计税务处理

  • 代记账1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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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企业支付行政罚款的会计税务处理

文:唐守信

【背景】

2017年9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18家聚氯乙烯树脂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www.ndrc.gov.cn/xwzx/xwfb/201709/t20170927_861737.html)消息。消息称,调查发现,18家涉案企业在2016年销售PVC产品的过程中通过微信群多次达成了统一涨价的垄断协议,导致PVC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反垄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依法对18家涉案企业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2%的罚款,共计4.57亿元。

据目前已公开的信息,有7家上市公司涉及其中,共计被处罚款17,472.54万元

表1 各公司被处罚明细表

序号

证券代码及名称

金额/万元

1

601216 君正集团

2,947.80

2

600277 亿利洁能

2,060.98

3

000635 英 力 特

791.55

4

000510 金路集团

1,021.40

5

600295 鄂尔多斯

1,937.55

6

002386 天原集团

1,601.81

7

002092 中泰化学

7,111.45

合计

17,472.54

【事项摘要】

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到举报,反映部分聚氯乙烯树脂(以下使用其英文简称“PVC”)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联合推高PVC销售价格,加重了以其为原材料的下游企业成本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到举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随即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调查显示,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涉案企业以“西北氯碱联合体”的名义先后召开6次会议,交流市场行情、讨论产量销量,并通过微信群达成了13次价格垄断协议,共同联手推高了PVC售价。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均造成了损害。

【法律规定】

调查认定,18家企业的上述行为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会计处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18家涉事企业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下面,笔者从会计角度对企业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支付的罚款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案例1】光大证券在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了“816事件”和“天丰节能”案件被中国证监会罚款的会计处理情况,公司对“816事件”和“天丰节能事件”的行政罚款436,071,390.40元和4,300,000.00元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罚款”科目中。

(二)会计核算

企业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和实际缴纳的罚款金额进行会计核算,支付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三)报表披露

被处行政罚款的当事企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对罚款事项及金额进行披露。

【案例2】中泰桥梁(证券代码002659)在2016年度财务报告附注“47、营业外支出”中披露:罚款支出 14,443,883.10元。原因说明,2016年10月18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子公司文凯兴在朝阳区金盏乡北马坊村建设凯文国际学校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前期规划手续后,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开工建设,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上述项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14,284,788.10元。

【税务处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18家涉事企业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下面,笔者从税务角度对企业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流转税部分

(一)企业支付行政罚款支出本身不涉及流转税。

(二)行政罚款事项不涉及流转税调整。

在上述案件中,18家涉事企业是因为“施价格垄断,联合推高PVC销售价格”行为导致违法了《反垄断法》的规定被处罚,涉事企业不能因为被处罚而要求减少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税额。应此,企业的行政罚款支出事项不涉及流转税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税收处理

企业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款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中的“罚款”该如何理解,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文件并没有予以进一步的解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罚款”属行政处罚的一种,是财产罚。

但在已经废止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文件中,对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或多或少有些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第十九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法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中的“罚款”应仅指行政处罚中的“罚款”。

(二)纳税申报

1.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依据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对罚款支出不进行纳税调整。

2.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将缴纳的罚款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对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罚款,应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第1列、第3列中。

表2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局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

*

11

(九)其他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

*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款金额)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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