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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有多种原因会导致不能当期取得发票等合法支出凭证。在不同的情形下,对未及时取得发票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已付费次年汇缴前取得发票
例1:某企业2015年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同约定评估费在2015年12月支付。该企业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评估费,但对方评估费发票未及时提供,发票是在2016年2月提供的。请问,这种情况下评估费是否可以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是肯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明确了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的一般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该企业2015年12月份发生的评估费,当年虽未取得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年的费用,企业在2015年4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后来在汇算清缴期内也就是2016年5月底前取得该项支出的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已付费次年汇缴后取得发票
例2:某企业2015年发生广告费50万元,合同约定在2015年12月支付。该企业依合同约定即时支付了广告费,但广告公司未提供发票。经多次催要,广告公司于2016年7月提供了上述发票。上述广告费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该笔广告费2015年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季度预缴时已申报扣除,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2016年7月取得发票时已过汇缴期,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做专项申报及说明,然后追补至2015年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有5年期限,超过期限就不能追补确认了。
未付费也未取得发票
例3:2015年甲公司租用乙公司门面房一套,合同约定每年房租20万元,租期三年,租期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租金60万元。2015年末甲公司未支付租金,也未取得房租发票,根据租赁合同列支了20万元房租。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 200000贷:应付账款 200000这20万元的租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增呢?如前所述,企业费用支出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与是否已经支付无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因此,甲公司在2015年列支的20万元租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要注意,预付以后年度的租金应计入以后相应年度的成本费用,本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如例3中,2015年末甲公司资金充裕,一次性支付了3年的租金60万元。能税前列支吗?根据实施条例四十七条的规定,2015年只能税前扣除应在当年列支的20万元,余下的40万元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扣除。
上面讨论的是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有效凭证不仅仅指发票,实际上发票只是合法有效凭证之一,当然也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例如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虽然没有发票,但是工资表及付款给银行个人工资账户的凭据也是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可以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一般包括以下4种类型:一是最常见的发票;二是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时取得的财政票据;三是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的单据(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是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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