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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法规速递: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印花税法(草案)》等

  • 代记账1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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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

内容提要

2021年1月4日,在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草案》”)。

虽然《印花税法草案》的内容并未公布,但据会议的官方新闻介绍,《印花税法草案》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此外,会议的官方新闻亦介绍了下列有关《印花税法草案》的信息:

► 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

► 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

► 取消许可证照等印花税税目。

《印花税法草案》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旨在减轻纳税人税负;亦通过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以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会议决定将《印花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24号)

内容提要

为配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税收政策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关税收优惠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2月30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对11张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以及《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等。

► 同时,对两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部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24号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24号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纳税人应仔细阅读24号公告内容并适应新的变化。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的服务团队联系。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1号)

内容提要

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税委会公告[2020]11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20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基础上,《税则(2021)》根据税委会[2020]33号文,即《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对进出口税目、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等进行了调整。《税则(2021)》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议有关各方参阅《税则(2021)》了解详情。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46号)

内容提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即《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此外,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其确认及管理按27号公告执行。

根据27号公告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于2020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公布了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建议纳税人参阅46号公告了解名单详情。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中央多个部委于2020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银发[2020]330号文(以下简称“330号文”),就有关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等事项出台了若干措施。

330号文中提及的重要措施如下:

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 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 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

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 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

► 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

► 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

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 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

► 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 取消对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或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专户管理要求。

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 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

► 便利内地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

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

330号文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此前另有相关规定与330号文内容不一致的,以330号文为准。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月7日发布银发[2021]5号文(以下简称“5号文”),宣布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5号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随着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也将随之下降(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X跨境融资杠杆率X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另外,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5号文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仍可持有到期。

建议相关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跨境融资业务的企业仔细阅读330号文和5号文,以更好更及时地适用新便利化政策并应对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1002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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