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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实际发生加油业务,目前取得的发票成功快车前几天也说了,也就是这几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折叠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预存的加油卡充值款,其实还并没有实际发生相关的费用,会计上可以按资产管理,预付账款属于会计要素中的资产,通俗点就是暂存别处的钱,在没有发生交易之前,钱还是你的,所以是资产。
借:预付账款—加油卡
贷:银行存款
而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按理说不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收据,在实际消费时候再开具发票,但是,税局对不征税的12种行为允许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
所以,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张发票类似收据的作用。
那么伴随着这个,我们又延伸思考三个问题
1、什么时候将资产类科目转入损益?
2、转为损益时候能不能光凭这张发票就税前扣除了?
3、实际加油后还能不能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还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1
《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说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确认是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所以,什么时候确认费用,当然是实际发生。所以,按正规的话,我们应该在实际加油取得加油相关凭据的时候列支为当期费用。
借:费用类科目
贷:预付账款-加油卡
那么同时也就面临了一个问题,这个费用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吗?
2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费用真实合理,那么允许税前扣除。
那么这个真实合理,还需要我们再去取的发票或者说加油记录证明吗?
这个说实话,在实践中并无统一标准,主要还是从真实合理角度进行判断。
这里可以参考天津税务在2016年汇算清缴答疑中对预付卡税前扣除的回答
问: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按照这个思路,那么对于加油卡充值也是一样道理,主要是为了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税务检查也是这个思路,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说你取得了发票就一定能扣除,也不是说你没取得发票就一定不能扣除,要结合起来看,当然从企业内控管理角度,车辆管理部门也应该制定汽车用油管理记录,防止假公济私行为发生,那么这些就是内部凭证,完全可以做为合理费用扣除的支撑了。
费用的问题解决了,但是我们却损失了进项税,大金额的加油款,进项税也是比不小的金额,其实,在充值消费后,公司完全可以累积去开具专用发票。
3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其实,在实践工作中,不征税的充值发票不一定需要取得,如果单位车辆自己用油,大可先不索要不征税发票,以银行回单作资产核算。
然后定期根据消费明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抵扣进项税。同时冲减资产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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