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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5.10.10
执行时间:2015.10.10
关注点一:什么情况下境外企业所得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铂略解答:这份文件实际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补充。该文件第一条指出,只有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才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另外也提到,要在企业的纳税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的资料,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铂略注:文中提到,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也就是法定税率25%,即如果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或者确认缴纳的税款,其实际有效税率低于25%的一半,也就是低于12.5%,就按照12.5%作为应纳税额,作为抵免限额。下文提到,企业按照该国的税额机关或者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免税性质的凭证或者证明的金额,不超过的部分也准予抵免。此处提到的抵免优惠也是以不超过12.5%作为前提,如果超过了就不属于简易征收的范畴。
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二项: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铂略在此提醒,第一项所说情况是境外缴纳税款的税率低于我国,国家未规定具体的相关国家名单。而第二项所说情况为境外交纳税款的税率高于我国,由国家抵免部分税款,国家规定了具体适用名单。因此,首先需要关注的是附件中的具体国家(地区)名单。其次,需要判断在境外所缴税款的实际有效税率,是否高于我国的法定税率25%,符合该条件可以采用简易征收的办法。与第一项结合,实际是两个区间,即在境外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或高于25%,可以享受简易征收,同时第二项还必须符合具体国家的要求。
关注点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交的备案资料
铂略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铂略建议:首先,所有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如果没有原件,复印件上面请注明与原件一致,避免复印件出现与原件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审核过程出现问题。其次,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需按照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和实施条例计算应纳税额,建议用表格的方式。同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没有规定一定是境外或者是境内的,但是请注意,所有的非中文的资料,一定要同时提交中文译本的复印件,并且要证明所提交的译本及相关资料与原文一致。最后,所有需要提交到税务机关的资料,必须要在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提交,如果超出了时限,就被视为放弃该项优惠政策。
关注点三:饶让抵免的概念
铂略解答:符合简易征收的企业或个人,在国外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可视同已纳税额,在总纳税额中予以免除,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税款。我国政策规定有饶让和抵免两种形式。
(1)饶让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或者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者减税的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应视同已经缴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免税或者减税的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这个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举例来说,某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在当地享受了税收的优惠政策,假设其法定税率是35%,实际只交纳了20%的所得税,15%为当地优惠政策减免。如果所投资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也视作已在境外交税,在我国相关规定的饶让的限额内(25%)可享受全额抵免。
(2)抵免
抵免是指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形式。
直接抵免是企业在外国税收可以全额直接地充抵本国税收(称全额抵免),限定条件是同一项跨国所得的外国税收抵免不能超过居住国的税收负担(称限额抵免),且允许直接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来源国交纳。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境外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对公司、企业的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前者为母公司的投资单位,与母公司分属不同经济实体与不同纳税人。所以,母公司从子公司所获利润,只是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股息计征所得税时应该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缴纳的全部所得税,只能是这部分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所以,这种抵免不是根据实纳税额直接进行,而是按换算的股息应承担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a.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母公司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母公司所在国税率-外国税收抵免额
b.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实得股息+该项股息已纳外国所得税额
c.该项股息已纳外国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实得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利润)
外国税收抵免额不得超过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铂略财务培训建议,在实际计算境外所得时,需要考虑我国税法,投资所在地的税法,我国与该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同时也要区分公司所获利润中分别属于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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