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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价企业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年度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
(一)
企业注册登记
1. 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先进行临时账号注册,用临时账号登录系统并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工作指引》附件1),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正常使用。
2. 注册信息核对。市评价工作机构对《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信息核对,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核对不通过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3. 企业信息激活。通过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查的,企业用临时账号再次登录系统后,系统提示用户名变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户确认后,企业用户名自动变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成功。
(二)
企业自主评价
1. 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工作指引》附件3)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 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
形式审查
市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工作指引》附件4)。《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企业填报《信息表》每年只提交一次。若有一项不合格者,则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科技厅。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
名单公示
市评价工作机构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上报,省科技厅在服务平台进行审核,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
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三、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为企业首次入库评价,参与评价企业需采用2017年度公司生产经营数据填报《信息表》及上传相关附件,成功入库后获取“2018+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的登记编号,有效期一年。本次注册登记及自主评价时间安排如下:
(一)注册登记。请各企业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
(二)《信息表》填报、自评。请各企业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企业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及早完成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逾期未按规定申请自主评价,将无法享受2017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等新政策的优惠。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更新,从而获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四、税收优惠
(一)企业在汇算清缴期每年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企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三)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市评价工作机构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附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用户手册
详情请咨询协会秘书处
020-38828165
gzis@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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