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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17日《关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24号)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纳思达”)获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603,221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49元。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49,999,998.29元,扣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8,566,164.1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1,433,834.13元。
截止2015年9月28日,上述配套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9月28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572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华融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8年5月22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新设投资项目的议案》,为提高研发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综合市场外部环境及公司内部战略定位,经审慎研究论证,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高基CPU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之SoC项目”进行变更,决定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派克微电子”),同时将原投资规模50,000万元调整为18,060.54万元,除已投入的金额7,060.54万元外,另需使用募集资金11,000万元。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核查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和相关意见。
三、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艾派克微电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珠海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建行珠海分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注释:协议乙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乙方为甲方的子公司,甲方通过子公司实施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50164203500001184,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核高基CPU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之SoC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张韬_、_郭琪_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乙方保证甲方、乙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10、甲方、乙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1、在丁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丁方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七月三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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