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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信息公示要求,各市场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故上报年报为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企业未按要求按时填报年报将影响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信用: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连续3年未年报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总局令第83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 满5年后才能申请移出严违。同时省局每年会下发“列异满3年”的企业名录,要求按照苏工商企信〔2018〕99号,吊销一批“列异满3年”的企业。
因未按时公示年报信息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流程
1
补报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www.jsgsj.gov.cn:58888/ecipplatform/login.jsp),补报年报信息并完成公示。
2
提交材料
①《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补报年报完成的网页截图
④企业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及出租房产权证复印件)
材料每页均需企业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1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
填报信息用于公示,须慎重填报;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在此附上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给各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提示函》,请大家认真学习,及时填报!
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提示函
新区各类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信息公示要求,构建“主体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市场新格局,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现对各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提醒如下:
一、做好年度年报申报
各市场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其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址:http://js.gsxt.gov.cn)报送,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所属地市场监管分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二、做好企业即时信息公示
企业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自行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公示,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时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三、规范信息公示内容
市场主体应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我局举报。我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或是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将依程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依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至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手续:(1)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2)因未按规定公示有关即时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3)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更正其公示的有关信息的;(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特此提醒,真诚希望各市场主体,自觉履行公示义务,增强主体信用意识,严格执行信息公示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情况。
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地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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