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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有时候月底一忙就容易忘记一些事情,比如说明明发票已经认证了,但是却忘记了申报抵扣这个环节。
西安会计培训班给大家举个例子,一个公司7月份的发票已经认证,但是8月份的申报是忘记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次月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或者还有什么更好的处理办法?
对于这个问题西安会计速成班给大家做了一个小小的整理,希望可以在日后的工作中帮到各位。
一、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617 号 )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 规定:十、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617 号 ) 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8 号 )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先比对后抵扣 \”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所以如发生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的,除发生了 78 号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外,都是不得申报抵扣的。由于发生了文件规定所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以上就是关于发票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之后的一些及时的补救措施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但是这些措施还是希望大家永远不要用到,因为用到了就说明你工作出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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