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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操作指南发布
逐项归类落实,方便您实践操作!
第一篇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落实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进口关税降税和减免税
主要内容:
降税: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1585个税目工业品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将部分国内市场需求大的工程机械、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平均税率由12.2%降至8.8%,纺织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税率由11.5%降至8.4%,纸制品等部分资源性商品及初级加工品平均税率由6.6%降至5.4%,并对同类或相似商品减并税级。
减免税: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以及符合科技创新、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等专项政策的民营企事业单位,根据各项政策的不同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后,给予其进口的自用设备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时限: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责任单位:金陵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联系方式:康政 025-84423456
2、提高出口退税率
主要内容: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金陵海关、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联系方式:025-12366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条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办理流程: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在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方式:025-12366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办理流程: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方式:025-12366
5、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
主要内容:自2018年12月1日起,印花税的核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70%,商业企业、外贸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40%核定征收,其他行业按应税金额的80%核定征收。
办理流程:对目前经过管理分局核实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认定信息,不需要纳税人做处理,由省税务局批量调整核定征收标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方式:025-12366
6、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主要内容: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申报条件:
(1)企业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有关事项:
(1)自行申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方式:025-12366
7、房产税困难减免
主要内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2)市政府将减免申请移交税务机关核查;
(3)税务机关核查并提出建议,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审批通过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办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方式: 025-12366
8、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办理流程:自行申报,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方式:025-12366
9、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方式:025-12366
二、加大成长期民营企业扶持力度
10、初创期民营科技企业奖励
主要内容:市区(园区)共同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申报条件:
(1)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申报奖励年度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资产总额和年销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3)设立时间不超过 5年;
(4)申报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
办理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申报表》申报。申报材料由市科委负责审核,市税务局负责开放应纳税情况验证接口,江北新区、各区(园区)配合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及应纳税情况。
办理时限:每年4月底前组织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市科委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联系方式:万向红 68786259
11、新增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主要内容:对民营企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产值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三年。
申报条件:
(1)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3)根据国家统计局核定审批的新增纳入年度统计范围并能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按时缴纳各项税收,财务管理规范;
(5)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上年度水平。
办理流程:每年4月,由市经信、商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联合印发申报通知。各区(园区)经信、商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分别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填写《南京市新增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申报表》等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委。市经信委负责审核,市税务局负责开放应纳税情况验证接口,市统计局负责配合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江北新区、各区(园区)配合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及纳税情况。
办理时限: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5月30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处室:中小企业处
联系方式:王卫国 68788936
12、新增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主要内容:对民营企业中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其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三年。
申报条件:
(1)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批发业企业年末从业人员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贸易业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
(3)根据国家统计局核定审批的新增纳入年度统计范围并能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按时缴纳各项税收,财务管理规范;
(5)年度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
办理流程:每年4月,由市经信、商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联合印发申报通知。各区(园区)经信、商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分别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填写《南京市新增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申报表》等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申报材料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市税务局负责开放应纳税情况验证接口,市统计局负责配合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江北新区、各区(园区)配合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及纳税情况。
办理时限: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5月30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联系方式:朱静怡 68539579
三、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13、稳岗补贴申领
主要内容: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单位、个人均下降为0.5%的政策,对努力稳定就业、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认定以稳岗补贴返还企业所缴纳的0.5%部分。
申报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本市各类企业。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集中审核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就管中心
联系方式:黄道光 86590831
14、缓缴社会保险费
主要内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办理流程:
(1)需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缓缴的险种、金额和期限等,并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缴费担保材料。
(2)税务机关受理缓缴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
(3)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馈。
(4)税务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联系方式:025-12366
15、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主要内容: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现行经核定的企业缴费基数延续至2019年6月30日,如期间社保费率及方式调整,相应变更。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联系方式:025-12366
四、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
16、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主要内容:对国务院公布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工作举措: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改革。
(1)取消审批(2项)
(2)审批改为备案(2项)
(3)实行告知承诺(19项)
(4)优化准入服务(83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处室:登记指导处
联系方式:张弢 18913891086
17、推动网上中介服务
主要内容:依托政务服务网搭建网上中介超市,实现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明码标价、市场配置、竞争择优、网上评价,畅通供需渠道。
工作举措:依托南京市政务服务网,搭建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建成后将实现中介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服务业绩等内容的网上公开展示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实现业主需求提交,明码标价,竞争择优,网上评价等功能,畅通供需渠道。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
责任处室:审批服务管理处
联系方式:根据具体业务详见南京政务服务网。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8、改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主要内容: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
供应方式: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优先采取以下三种供应方式:
(1)长期租赁供地。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生命周期,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5年、10年、15年、20年租赁年期。
(2)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20年、25年、30年等出让年限。
(3)先租后让供地。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分为租赁和出让两个阶段,租赁和出让总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第一阶段为投资开发期,土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承租人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第二阶段为投产达效期,土地由租赁转为出让,租金抵交出让金,土地受让人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期限为先租后让总年期减去实际租赁期后的剩余年期。
办理条件:公开招拍挂
办理流程:由国土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组织公开出让,用地单位按要求参与产业用地网上交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注册、报名并提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以出让文件为准。成交后、竞得人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正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按期缴纳出让金,办理交地手续及不动产登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处室:利用处
联系方式:朱雷 89691403
19、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
主要内容:符合市“4+4+1”产业方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工作举措:根据产业分类和土地供应方式,合理确定土地价格,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产业集聚。
(1)弹性年期出让的起始价,按照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的出让评估价乘以相应年期系数确定,年期系数=实际年期/法定最高年期。
(2)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3)租赁方式供地的,每5年为一个租金缴纳周期,一次性支付,首次租金不低于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地价的10%。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效力,以租金实际缴纳对应年期办理不动产登记。
(4)纳入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关于印发<全市各区(园区)主导产业再聚焦指导方向>的通知》(宁产推办字〔2018〕11号)的再聚焦产业,布局在重点聚焦区(园区)的,经产业主管部门证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国土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
申报条件:符合市“4+4+1”产业方向
办理流程:由产业主管部门证明符合市“4+4+1”产业方向,向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申请,经国土部门报市政府同意。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处室:利用处
联系方式:朱雷 89691403
20、支持企业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主要内容:四层及以上配备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对现有房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
(2)符合不动产登记受理条件:
①申请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②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③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⑤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申请→缴费→领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大宗批量、需权籍调查等复杂的除外;办理时限不含权籍调查、公告/公示、补正材料时间)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处室: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
联系方式:96510
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21、对符合条件的自备电厂费用减免
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减半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申报条件:回收利用依法依规建设的工业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压差及废气等进行发电的企业自备电厂可申报享受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政策。
办理流程: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经信、供电等部门采取书面审核、现场审核等方式,对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项目工艺流程、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联合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函告省电力公司,予以执行。
办理时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经信、供电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省。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责任处室:工价处
联系方式:陈爱玉 68788667
22、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主要内容:2019年起进一步放宽电力直接交易参与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用电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类电价的企业都可参与。增加市场交易规模,在2018年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大幅增加直接交易电量。
准入条件:2017年度环保信用评级为红色和黑色、执行差别电价及处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除外,10KV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执行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类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流程:
(1)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需在电力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http://www.jspec.com.cn)完成注册绑定后即为合格市场主体;一类用户(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可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签订合同,二类用户和售电公司签订合同。
(2)通过注册、绑定、合同签订后企业年用电全电量参与交易。
(3)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130号),省内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用户通过市场方式成交的交易电价加上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即为到户结算电价。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处室:电力能能源处
联系方式:程国强 68788945
23、免交缴纳临时用电定金
主要内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
申报条件:南京供电公司(包含高淳、溧水供电公司)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缴纳过临时接电费(或临时接电费定金),且仍未办理退费。
办理流程:客户携带退费所需资料:原交费收据、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收款单位帐号信息,同时确保在办理退费时电费已结清,所有提供资料加盖章确认,到属地供电营业厅办理退费事宜。
责任单位: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联系方式:84226369
七、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
24、加强企业专场招聘
主要内容: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纳入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开展岗位招聘,实现需求信息一点录入、全网推送。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用工特点加强专场招聘,提高岗位匹配度,每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1000场次以上,同时全天候网上对接岗位需求和求职者信息,动态跟踪帮助解决用工难题。
办理流程:
(1)企业预定现场招聘会流程:企业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njhrss.gov.cn】,点击首页【专题专栏】里的【人才服务平台】,选择【人才招聘】,在此页面进行企业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入账号,进入账号管理,在证照上传中提交营业执照的审核,审核通过后,选择对应的招聘会,并填写招聘岗位信息,按照招聘会举办日期前来参会。
(2)企业发布招聘信息流程:企业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njhrss.gov.cn】,在首页【专题专栏】里的【人才服务平台】,选择【人才招聘】,在此页面进行企业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入账号,提交营业执照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招聘服务购买招聘套餐(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平台招聘中发布招聘信息了。
(3)企业网上搜索人才信息流程:企业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njhrss.gov.cn】,在首页【专题专栏】里的【人才服务平台】,选择【人才招聘】,在此页面进行企业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入账号,提交营业执照审核。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网站进入求职招聘栏目,根据职位需求查找人才信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就管中心
联系方式:马莉 86590835
25、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领
主要内容:充分运用全市技工院校、职业教育和见习实训基地资源,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每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45万人次,其中财政投入7000万元给予政府补贴性培训10万人次。
申报条件:
(1)申请对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企业新录用人员或按规定连续在我市缴满社保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
(2)补贴申领条件:取得市人社局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审核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初审3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职培中心
联系方式:平春 8478711
26、稳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主要内容:稳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面落实“三降三补”用工扶持政策,适应季节性用工特点,允许实施灵活的工时制度,科学调查并合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办理条件:
(1)企业稳岗补贴(详见第13条稳岗补贴申领)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根据《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补贴办理集中审核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就管中心、劳动关系处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处(特殊工时):武泓全、68788192
就管中心(补贴申领):黄道光、86590831
劳动关系处(企业工资指导线):刘玉晓、6878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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