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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信息发布方的审查、注意义务
真功夫公司在一审中诉称,“真功夫”目前所有门店均为直营店,从未委托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外招商。其发现,被告天创时代公司在其开办的“中国加盟网”(www.jmw.com.cn)上以真功夫名义对外发布招商广告信息,该广告上多次使用了真功夫公司的注册商标。广告中不仅详细介绍了真功夫公司的基本情况、加盟优势以及加盟流程,且声称已对真功夫公司的资质进行了核实,并公布了核实专员的详细信息等内容。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天创时代公司辩称,其只是平台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发布涉案信息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天创时代公司称其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所涉信息的表面真实性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但对原告只存在直营店的情况并不知情,故不存在故意侵权的事实,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不能证明是否尽到审核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真功夫公司所获得的荣誉可以证明该公司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中,“真功夫”最具有识别意义,使用该字号具有与使用原告全称产生并无二致的效果。
在公证中,真功夫公司搜索出被控侵权页面,被控侵权页面的文字信息中大量使用“真功夫”。此外,在“真功夫快餐加盟招商”其下列有“公司名称: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该加盟信息广泛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会引人误认是原告发布的。综合看多项证据,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被告辩称信息是会员发布的,但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审核义务,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天创时代公司要在在其经营的“加盟网”(www.jmw.com.cn)的首页连续72小时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真功夫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天创时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上诉人真功夫公司撤回起诉,上诉人天创时代公司撤回上诉。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通讯员 肖晟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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