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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市场竞争上的“潜规则”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很多时候小企业不仅没办法和大型企业竞争,甚至会被大企业挤压生存空间,被迫退场。
但是有没有可能,小鱼小虾也可以逆势反击呢?有,今天就给大家举一例
2003年,蓝野公司负责人梁永华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许可范围涵盖了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不久,他找到合作厂家,把“蓝色风暴”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啤酒上。
2005年5月,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同名的“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公开资料显示,百事公司在中国投入“蓝色风暴”系列产品的广告耗资亿元,为此进行促销的奖品有2亿件,奖品总价值达20亿元。
2005年12月12日,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将百事可乐公司旗下的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百事公司推出的“蓝色风暴”系列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索赔300万元,并要求赔偿其他合理开支。
2006年11月,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蓝野公司败诉,原因有两点,百事使用的“蓝色风暴”是标识,而非商标,且百事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
2007年5月30日,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侵权事实成立。上海百事须赔偿蓝野30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看此诸位仁兄都会纳闷,百事可乐一不小心就赔了300万,这得卖多少瓶可乐?诚然人家有钱,但也不是这个花法吧!
而且对于案件本身原告,浙江蓝野酒业负责人梁永华,其实一开始也没想去打官司,但是在2005年,百事可乐对于“蓝色风暴”宣传越来越强,“大家总以为我们是在傍名牌、假冒百事可乐。”一次工商局以假冒百事可乐商标为由将蓝野一批货扣了,梁永华只好拿着“蓝色风暴”的商标证明给他们看,之后才取回货。我只能通过诉讼挽回声誉。” 但是最终,凭借对“蓝色风暴”商标的专利权,蓝野酒业打赢了官司,实现了蚂蚁绊倒大象的华丽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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