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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RideIP玩转知识产权”(ID:RideIP0606)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
1、涉案专利被授权后,缴纳了专利年费,至涉案期间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2、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案件简介】
2014年5月22日,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移动电源(A8)”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430143951.5。
2014年10月15日,该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处于有效状态。
2015年7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被告深圳勾勾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www.1688.com”交易平台向案外人深圳市福田区万腾数码商行采购,随后转售涉案侵权产品。
原告则诉被告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认为被告拿货价74元远低于正常市场零售价130元,被告长期经营该业务不可能不知道该产品是仿冒原告的产品,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恶意。
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行为,并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但被告辩称,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在“1688网站”向案外人采购然后转售,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原被告双方都进行购买公证,将《公证书》作为关键的证据。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被授权后,缴纳了专利年费,至涉案期间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应该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勾勾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ZL201430143951.5专利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331元。
PS:本案的代理律师黄浩律师:法律硕士、双证律师(律师和专利代理师)、专注知识产权领域,代理过上百起知识产权案件,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联系电话:18211434826。
谢佳敏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业务以及民商事纠纷等。联系电话:1369165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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