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下面简称35号文件)中的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首次申报时,代扣代缴的企业可以根据与无住所个人的合两约定,选择是按居民个人申报还是选择非居民个人申报。今天我们主要来谈谈在一个纳税年度首次为外籍人员申报时选择了居民申报的问题。
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首次申报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合同约定在跨年在境内居住,也就是在跨年(上年12月和下年1月都在境内)的时候都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另一种是首次到达境内并开始居住且在当年有可能达到183天,也就是说是7月1前入境的外籍人员(7月1日起入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就居住不满183天,就为非居个人,因此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人员对于当年首次入境的人员如果是在7月1日起入境请不要按居民个人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居住不满183天就为非居民个人。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也就是说入境或离境当天不算在境居住天数。因此,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人员要随时关注外籍人员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特别是在12月31日汇总企业无住所个人(包含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在境内居住天数,并判断当年属于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35号文件关于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首次申报时的选择居民个人的规定如下: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就居住满183天,就是居民个人,整个申报纳税上没有问题,需要做是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就居住不满183天,就是非居民个人,根据35文件规定要在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补税不收滞纳金。也就是说每年在1月15日内进行居转非申报就不缴滞纳金,1月16日起办理居转非就要收取滞纳金了,这也是我前面提到“要在12月31日汇总企业无住所个人(包含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在境内居住天数,并判断当年属于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重要原因。
居转非的申报,是由无住所个人申报或企业代为申报。无住所个人持有效身份证到纳税服务大厅进行办理。
企业代为办理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到服务大厅进行办理。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申报所属期纳税记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导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表》,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2、非居民个人授权企业代办委托书原件
3、非居民个人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出具居转非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6、按上年度申报的月份填写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加盖公章。
7、2019年离境需提供《居留许可注销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