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新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3号),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国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 纳税申报 —
●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 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当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 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发票后申报纳税。
— 退税申报 —
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 过渡政策 —
纳税人2020年6月1日后办理于2020年5月31日前购置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照新机制流程办理;税务机关无法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原流程办理。
— 其他软件 —
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机、亿业网络代征系统等涉及车购税申报的多元化办税软件只能办理调取出一张发票电子信息,且与纳税人发票相符的申报;调取出多张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需持真实交易的证明材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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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黄松、李珮铭
稿件来源| 第二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