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的幅度越来越大,自然人同公司及个体户做生意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为公司都需要正规发票来做账,而自然人自身是不能开具发票的,所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就成了必然;近来笔者就遇到不少朋友来电咨询自然人如何代开发票的事情,下面就这个问题和大家一起来分享一下。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有两种情况,一是代开专票,二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发票)。
第一项,我们来了解一下代开专票的规定:
一、自然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况:
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3、自然人为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等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时。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1.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购买方的名称、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4.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5.由保险公司等为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时,应提供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三、专票备注栏要求
1.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3.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第二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一、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登记后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政策。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三、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4号规定:
1、对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
2、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
3、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项、代开增值税发票方法
一、带齐身份证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及复印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销售合同及复印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或移动端完成实名认证,按要求填写代开发票信息并缴纳税费,就可以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开具完成后,可以选择到税务局自助开票机器上自助打印领取,也可以选择快递邮寄。
注意:代开专票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四项、纳税申报
一、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自然人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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