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A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与我公司长期合作)购买了从长沙飞往大连的机票,A 机构收了订票手续费,并开具了代理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这种发票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以下简称“39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接受航空票务代理机构提供机票代理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能按39 号公告的规定抵扣进项税。若纳税人取得航空票务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服务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来源:《中国税务》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