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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代记账!会计头条:代账会计虚开发票!这些自救技能,你一定要学会!

  • 代记账1     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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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行业越来越火,一是因为代账企业的财务没有那么复杂,二是代账企业的收费一般在500-2000不等,请个全职会计工资要比这个高,而且还得给全职会计交社保,索性代账企业直接把账目放到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手里往往是几个企业的账更有甚者做十几个企业的账(不包括0申报的,如果包括0申报见过上百家的代账会计)。而代理记账机构为了节约成本,有时候雇佣的是经验不足的会计或大学实习生,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不知者无畏,代账企业让干啥他们就干啥,总觉得自己只是代账的,又不是公司全职财务,所以风险不大。

无形之刃,最为致命!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代理记账行业的虚开发票的风险!

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刘晗宇、贾建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皖03刑终130号。

案情简介:

(一)被告人代账会计刘晗宇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晗宇担任安徽璟泰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和怀远县金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聘用的代账会计和办税人期间,在明知安徽璟泰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怀远县金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无真实交易往来的情况下,使用怀远县金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税控系统分别向徽众助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兴建筑有限公司、涡阳振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使用安徽璟泰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税控系统向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吴江悦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县艺凡铜业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被告人贾建波

被告人贾建波介绍刘晗宇共同利用安徽璟泰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税控系统向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七份,向吴江悦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二份及向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十八份。经河南省尉氏县陈银良(另案处理)介绍,将向吴江悦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二份和向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十八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瑞,王瑞又以票面金额6%的价格将虚开至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的十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郭保东。

(三)被告人王瑞和被告人郭保东

被告人王瑞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购买刘晗宇向吴江悦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二份和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十八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王瑞又以票面金额6%的价格将虚开至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的十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郭保东

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晗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因与财税知识关联不大,故本案例不做分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零二千元;

2、被告人贾建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3、被告人王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4、被告人郭保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5、被告人王瑞违法所得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看完了这个案例,大家有什么想法?判决的结果罚金、有期徒刑是不是让您打个寒颤,代账机构会计虽然并非代账企业的全职工作人员,但是责任一点跟企业全职会计是一样的。

接下来我们应该了解下,怎样的行为算虚开发票?

★ 何为虚开发票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情形都属于虚开,但是定义为虚开罪名的不仅仅是针对开票方,根据上述三种情形,结合案例来说,刘晗宇主要属于情形(一);贾建波主要属于情形(三);王瑞和郭保东主要属于情形(二)。

从上述的(一)(二)(三)点都看到了一个共同的描述就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那什么情况算不符呢?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业务一致,如有一样不一致,即为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简单举个例子: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票,业务虚开;

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菠萝,品名虚开;

卖了7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数量虚开;

卖的苹果7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9块钱一斤,金额虚开;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购买方不一致;

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销售方不一致。

PS:虚开发票不仅指专票,也包含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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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通知明确: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可参照以下的标准执行。即: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s.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4.虚开非专票的定罪量刑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一般指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指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取得虚开发票不能一概而论,是要分为两种情形的,一个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是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很值得我们来分析一下:什么是善意,什么是恶意。

非善即恶。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中,国税总局界定了善意取得的四个标准:

第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这个当然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和最重要基础,如果交易都是虚构的,肯定是故意虚开了。

第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这个主要是界定不存在窜票问题。

第三,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如果这些环节有问题,意味着双方可能是共谋,购销双方必须承担责任。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恶意善意首先是主观的判断,除非有证据,而且税务机关举证,否则不能直接认定为恶意。

上面四个条件需要同时符合的,才按照善意取得来处理,否则就是恶意取得了。

属于善意取得的发票,财税处理怎么做呢?

1.进项税抵扣问题

无论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都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为这张专票不合法不合规。

2.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如果是恶意取得,所得税前不可以扣除。如果是善意取得,那么换开一张发票即可,确实开不出来的,可以在实操中考虑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来处理。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衍生问题:因为取得善意虚开发票,会不会产生税收滞纳金?

国税总局对于这个问题有过明确的处理意见:善意取得的,不会产生滞纳金!

四、代账人员预防“被虚开”的建议

作为代账会计,首先要有职业操守,不主动虚开发票。但是很多时候,可能身不在企业内,不知道那么多业务细节,无法得知业务真实性,出现“被虚开”,那不是比窦娥还冤?

为了避免这种悲剧的出现,我们代账会计一定要做的三件事:

1.开票前必须审核合同,因为合同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必备要件之一;

2.关注银行转账凭证(收付款方金额是否与合同保持一致);

3.如果该业务存在出库单,货运单的出库单也是审核的必备要件之一。

虽然,我们只是代账会计,但是在法律上并不会差别对待。代账人也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多留一个心眼,不要被“胆肥”的客户老板坑了,同时也要保留自己的职业操守,不要“主动违法”。

本文来源于会计头条APP,为代账行业观察原创文章,作者:陶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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